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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贯彻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展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展劳动保障监察,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施行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施行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承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展监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那么。
施行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承受社会监视。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进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施行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催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以下事项施行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制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机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的施行
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详细方法。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承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展。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展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施行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
对因违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施行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以下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展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搜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展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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