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任务6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法律制度讲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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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法律制度

一、概述

(一)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概念

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3月1日出台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2条规定,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二)建设理念

《办法》第3条指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办法》第4条指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二、申报与设立制度

(一)区域范围

《办法》第5条规定,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县、地市或若干县域。

(二)申报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1.申报设立原则

《办法》第6条规定,申报和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履行申报、审核、论证、批准等程序。

2.申报条件

《办法》第7条规定,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2)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4)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5)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

(6)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7)在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3.申报程序

《办法》第8条规定,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4.申报材料

《办法》第9条规定,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

(2)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3)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4)本省(区、市)内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相关文件;

(5)其他有关材料。;5.规划纲要编制

(1)编制部门

《办法》第10条规定,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工作应广泛听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当地民众意见,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

(2)编制内容

《办法》第11条规定,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对文化形态形成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现状、鲜明特色、文化内涵与价值的描述和分析;

②保护区域范围及重点区域,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实物和重要场所清单等;

③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等;

④保障措施及保障机制;

⑤其他有关资料。;6.审批与设立

(1)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办法》第12条规定,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地区,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组应当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2)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办法》第13条规定,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组织专家论证。根据论证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地区设立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3)编制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办法》第14条规定,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后一年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细化形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办法》第15条规定,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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