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许经营协议书合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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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许经营协议书(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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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序言

各方对下列事项达成全都:

第1条宗旨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下商品化经营(制造)下述产品(服务)之权利,或者接受依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协定。

第2条受许人法律地位

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其活动。因此,他须敬重对全部商人共同的法律要求,特殊是有关资格的规章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赢利中获利。

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担当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担当任何义务。

第3条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1)使用代表****(加以描述)的式样的权利,经依照****登记为产品(服务的)的商标(使用登记为****专利的制造技术的权利);

(2)使用****名字或标志的权利;

(3)查阅并使用作为本协议附件,称作****文件所规定专有技术的权利;

(4)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帮助受许人从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受益的权利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中有规定。

(5)出售和使用特许人制造的产品(由指定的供应商)意即****。

第4条区域

使用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的权利应在本协议附件3所载地区和建筑物中行使。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从事前或经书面许可,不应变更其建筑物地址。

第5条专属性

5.1在本合同期间,在第4条所载区域中,特许人承诺:不将本特许经营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方;本身不从事全部或部分的特许经营,也不以相像的方法出售本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全部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掌握特许人,或为特许人所掌握或与其共同受到掌握的人或公司,均认为是第三方。

5.2在本协议期间,受特许人应在第1条所载的建筑物内独自经营特许经营;不得在第4条所载的地域之外与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寻求客户。

第6条期间

本协议在签字之日生效,为期****年。

本协议自动延长连续的年期,除非特许人或受许人在第一个期限届满前或第一个延期届满前至少****月发出通知。通知应采纳挂号信或其他可以精确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可用以计算通知期间)的书面传递手段。

本协议在签字日生效,期间可不确定。

各方应提前*月通知将终止本合同,用挂号信或其他可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是该通知期间的起始日)的传递手段。

其次部分总则

第7条善意

各方应本着善意解释和履行本合同,特殊应当尽其全力,彼此应表明其谨慎、忠实和合作态度。各方同意在合同范围之内,他们的关系为合作关系。上述条款是一项实质责任。

第8条遵守国家法律

受许人遵守适用的法律,并应有必要的授权。

第9条特许人的质量标准

受许人如第1条所载出售(制造)产品(服务),在特许人网络的牌号商标形象方面,应当与这些条件方面保证保持完善的和谐和组织。

为此,受许人特殊应遵守下列规定:

9.1建筑物

(1)受许人在和建筑物装饰以及产品(服务)的展现方面都应严格遵守本协议附件4所列特许经营人规格所规定的条件。至迟本协议签字之日,特许人应对装修费用给受许人一个粗略估算。此项粗略费用由受许人担当。在本协议履行之中,特许人对于上述规定所作的任何重大修改,例如补充安装、改造等,其费用均由受许人负担。

(2)受许人在遵照本协议附件4所列特许人指示的同时应自负费用,保证完全修理建筑物。

9.2授予的各项权利

(1)受许人应根据所列条款,并在其界限内,使用第3条所规定的工业和学问产权。受许人除了在出售第1条所列产品(服务)外,不得为了别的目的,使用这些权利。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以任何理由使用这些权利。

(2)受许人应自负费用,在建筑物内外添附特许经营的明显的标志,包括特许人许可受许人使用的店铺标志。未经特许人事前书面同意,受许人不得添除其他明显的成分,不论9.2.3第2项如何适用。费用由受许人负担,连同保险费用、修理费以及有关的税款(假如有的话)。

(3)受许人应在一切通信、发票以及在其从事活动中使用的商业和广告文件中,及在从事商业活动的建筑物上使用“****”名称。受许人也可标出其公司的名称以及任何其他法律身份,但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不行发生混淆;受许人的身份不损害特许人名称、标记或标志的形象。

9.3关于客户的形象:为了敬重客户关于网络牌号和商标的形象,受许人应当:

(1)根据适用于特许经营活动的商业习惯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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