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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设计专业毕业论文(必威体育精装版范文10篇)
珠宝设计专业主要是培养学生对艺术设计思维能力的培养、艺术设计方法和首饰加工技能的基本训练,出来后有独立设计实践的能力,本篇文章主要是给大家介绍一些珠宝设计专业毕业论文的范文,供给大家在写作珠宝设计论文时,作为一个参考作用。
珠宝设计专业毕业论文必威体育精装版范文10篇之第一篇:珠宝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综述
摘要:本文以2001年至2018年cnki关于珠宝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文献为基础,归纳总结了国内外与珠宝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有关的重要观点,旨在全面分析我国关于珠宝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以期对于珠宝设计保护实践与行业改革起到一定的理论指导作用。
关键词:珠宝设计;著作权;专利权;
一、珠宝设计概念与分类
珠宝设计是指珠宝首饰设计者以珠宝和贵金属为工作对象,根据珠宝和贵金属的特征,运用相关的美学知识,以表现珠宝首饰的美为目的而对珠宝和贵金属进行设计的行为。国内学者在进行珠宝设计法律保护模式论述时,往往以珠宝设计成品为主要讨论对象,而不包括珠宝设计广义中的设计稿、模型。
二、国外珠宝设计法律保护模式
(一)单一保护模式---以美国为例
美国、英国、德国、欧盟等国在珠宝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上,选择了单一保护模式,但在具体的立法体系上各有差异。美国没有针对外观设计单独立法,外观设计同时受到专利法、商标法、不公平竞争法及版权法的保护,但在保护期限上存在相应的差异。万蔻明确提出美国在司法实践中践行分离检验标准,以便将受到著作权保护的艺术性部分和不受到保护的实用性部分有效区分。
(二)双重保护模式---以法国为例
法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加入了同一注册体系,但其立法演进历程在双重保护模式分析中具有极强的代表性。从1806年开始的一百多年中,法国法院就设计标准做出包括纯艺术性、工业应用性判定等多种尝试,但收效甚微。最终在1902年立法公开承认划线不具有必要性,规定一切工业品外观设计(包括已经受到工业产权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均受版权保护。
三、中国多种法律保护模式选择
(一)多重保护模式
汪晓玥、胡洋等学者认为不同的珠宝设计应当根据自身属性选择不同的法律保护方式,其法律选择种类也呈现多样性。汪晓玥认为可依据市场周期长短、受众宽广度、款式稳定性、生产数量等要素灵活选择法律进行保护。胡洋则就著作权方向进行深入讨论,总结出三类可受著作权保护的珠宝首饰设计对象,即艺术首饰、兼顾设计与创意价值的商业首饰、基于公共款式元素二次创意的商业首饰,并进一步提出不同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权利特征可相互包容,珠宝企业与设计师可根据需求选择多重法律保护,以期达到最佳维权效果。
(二)双重保护模式
陈雯雯、甄庆贵等学者支持著作权法与专利法的双重保护,两人就不同方向进行了探讨,结合两者观点显得尤为关键。其中,陈雯雯由珠宝设计定义与特性、两部法律构成要件出发分析保护的可行性,其间涉及版权法与专利法之间的差异与实践中的共同作用关系,但后者的分析不够全面与完善。甄庆贵对此有所补充,其一方面结合sunshine项链、天使之翼吊坠侵权案件进行有效分析,更为形象具体,另一方面也从权利产生时间、保护范围、保护力度、保护期限、成本高低、赔偿金额等6个维度突破两者之间的差异性,有针对性地充实了双重保护模式理论。
(三)单一保护模式
单一保护模式受到诸多学者的推崇,尤其是在对珠宝设计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展望时,黄军辉、林莉等皆持有类似的观点。在研究过程中,他们也多对于其余的法律保护类型进行了评判,也存在著作权法、专利法保护亦或单独立法保护的讨论。
黄军辉最先从商标的基本特征与基本功能入手指出不应当选择商标法作为保护手段,后考虑专利法保护的现实缺陷同样将其舍弃,最后层层递进至选择著作权的可行性分析,逻辑缜密,对于后续文献研究具有较大的借鉴作用。姚泓冰认为专利法保护不可行、不适当,以侵权问题与著作权法应用为核心进行理论阐述。两者结合当下中国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具有现实性,但仍旧局限于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选择,忽视了著作权法单一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
林莉支持的方向是单独立法,其同样分别指出了现行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缺陷,我国保护体系的缺陷的核心是对实用价值与艺术价值不可分的实用艺术品保护的真空。专利权保护会带来低于公约义务的问题,而著作权保护则会造成低国民待遇。为了同时保护以珠宝设计为代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艺术品所有人的权利并兼顾法律保护的充分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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