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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销售未必好,消费税率有文章
蓝天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各类品种的酒,以适应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其经营范围主
要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果木酒等。春节临近,大部分消费者都以酒
作为馈赠亲友的礼品,针对这种市场情况,公司于2月初推出了“组合装礼品酒”
的促销活动,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果木酒组成成套的礼品酒销售,该月共取
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45万元,与上月销售收入大体相同,但是,2月份公
司应纳消费税税款却比上月明显增加,公司财务部门认为税务机关核算错了,但
税务机关坚持认为核算没有错误
此案例涉及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所谓“兼营”
,就是指纳税人经营的是适用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当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产品
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并分别纳税,如企
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
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也就是说,对兼营高低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当不
能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
售的,就以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高税率与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相乘,
得出应纳消费税税额。
我国现行消费税税法根据制酒工艺的不同,在“酒和酒精”这一税目下分设了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六个子税目,分别适用不同的
税率。
具体来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及酒精采用比例税率,粮食白酒为
25%,薯类白酒为15%,其他酒为10%,酒精为5%;而黄酒、啤酒适用定额
税率,黄酒为240元/t,啤酒220元/t.在此例中,蓝天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
售不同税率的产品,粮食白酒适用税率为25%,薯类白酒适用税率为15%,果
木酒属其他酒,适用税率为10%,因此,属于“兼营”行为。同时,该公司将
这些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因
此,应从高适用税率,即适用粮食白酒25%的税率,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45
万元×25%=11.25万元。如果蓝天公司不将各种类型的酒组成成套的礼品酒且
分别核算销售额,则只需将各种类型的酒各自的销售额与其所适用的税率相乘,
计算出该类酒应纳消费税税额;再将各类酒应纳消费税税额汇总相加得到公司总
共应纳的消费税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如2月份蓝天公司销售粮食白酒15万元,
薯类白酒15万元,果木酒15万元,则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15万元
×25%+15万元×15%+15万元×10%=(3.75+2.25+1.5)万元=7.5万元。
比组成成套礼品酒销售节约税款3.75万元。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当企业生产不同种类应税消费品,且这些消费品适用不同税率时,要注意税法
中有关兼营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
率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不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或者将不
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从节税的角
度考虑,当企业兼营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分别核算其销售额、销售
数量,且尽量避免这些消费品组成成套产品销售。如果一定要将适用不同税率的
应税消费品组合销售,则企业也应采用一定办法规避。如在此例中,蓝天酒业有
限公司可以在销售柜台设置礼品盒,将消费者购买的不同种类的酒临时组合成礼
品酒,公司依然分别核算不同种类酒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这样,既销售了“组
合装礼品酒”,又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
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
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
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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