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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与加班工资的常见问题解答
加班与加班工资的常见问题解答
一、加班与值班有何区别?
加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征得工会与劳动者的同意后,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值班,一般则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
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无甚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
但工作期间可以休息,一般没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另外,加班费,必须依法计算,《劳动法》规定,平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
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
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而对于
值班费标准,法律并无相应规定,一般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或劳资双方约
定来确定。
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吗?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
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
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
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可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首先,要征得工
会和劳动者的同意,不可单方决定;其次,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
小时、特殊原因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即上述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支付补助、津贴、奖金等,或提供工作餐、住宿等,可以代替加班工资吗?
不可以。
四、劳动者主动加班,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一方面,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事先要与劳动者协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
迫;另一方面,如果劳动者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而自行加班,则不应视为加班。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关于加班审批程序的规定,这种情况一般则应属加班,
视为用人单位对员工加班事实的默认。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或安排补休。
五、用人单位在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等部分公民的节假日安排此类劳动者
工作,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中对此
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此类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工
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工
作,则应当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六、在星期六、星期日上班,一定属于周休息日加班吗?
不一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
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由此可见,作为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也可以不将星期六和星期日作为周
休息日,有权选择其他时间作为周休息日。
七、每周实行6天工作制,多出一天是否算作加班?
原劳动部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根据《劳动法》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
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
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可见,如果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尽管每周实行6
天工作制,也并不存在加班。
八、不定时工时制也有加班吗?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原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
不执行上述规定(即有关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因此,不定时工时制不存在加
班的问题。
但上海市对此作出了不同规定。《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
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深圳市也有类似的规定。
九、计件工资制就是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吗?
很多用人单位认为,计件工资制就是多劳多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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