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与物业税、房产税的区别【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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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与物业税、房产税的区别【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一、关于物业税

(一)物业税

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曾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这是“物业税”第一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国务院2009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发〔2009〕26号)也提出,2009年要研究开征物业税。

“物业”一词据称源自我国的香港地区和东南亚,《现代汉语词典》认为,物业“通常是指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如公寓、商品房、写字楼等)以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场地等”。可见,物业侧重指房产,不包括地产。物业税就是房产税,属于财产税(propertytax)的一种。当然,我国香港地区的“物业税”事实上是对出租房屋取得租金征收的一种个人所得税。其房产税被称为“差饷”。

我国之所以没有提出将房地产市场的相关税费归并为“财产税”,一是因为“财产”的概念较为宽泛。除了房屋、土地之外,还包括车辆等动产乃至股票、债券等无形资产;二是,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居民和企业只能取得土地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并不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将其称为“不动产税”或“房地产税”都显得不够科学和严谨,故而参照香港等地区,选择了“物业税”的称谓。

(二)“物业税”与“物业费”

当然,“物业税”的称谓远非完美。首先,它容易和人们所熟知的“物业费”相混淆;其次,甚至有人会误认为“物业税”是“物业费”费改税的结果,从而认为将来缴纳了物业税之后,就无需再缴纳现在的物业费了。其实不然,物业税的征收基础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者所拥有的财产,政府是征收主体,通过政府的强制力实现。物业税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的一种带有很大受益性质的财产税。也就是说,政府可以运用征缴的物业税收入投资基础设施、改善房地产的周边环境,从而带来纳税人房地产的进一步升值;物业费则是居民向物业公司交纳的电梯、卫生、保安等方面的服务费。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国外,住宅其实可以分为很多类,主要包括:

一是独立房屋、独栋别墅(Detached)。独立房屋是建筑在其所属土地上的单一房屋,指独立的房子(House),即四面墙都是自己独有的。

二是半独立房屋(Semi-Detached)。这种房屋有时被称为“半独”(Semis),它的一侧同另外一所相似的房屋相连,双方共用一堵墙。

三是镇屋(Townhouse)。有时也称为“排屋”、“联排别墅”(Rowhouse),这种房屋两侧都和相似的房屋相连。

四是共管公寓(Condo,condominium)。共管公寓可以是共同管理的镇屋,也可能是低层或高层公寓大厦的单位。其实condo的概念和apartment(公寓)很像,但apartment一般是只能租,而condo可以买,也可租。

这里,除所谓的“独栋别墅”之外,其他房屋多是有小区的,这就涉及绿地等费用公摊问题。对于这些房屋,则需要交纳“物业费”(condofee)。而这些物业费通常会覆盖小区的保安费(security)、保险费(propertyinsurance)等内容,其用途是高度透明的;有的小区在交纳物业费之后,甚至可以免去水费等费用。小区物业的经营状况甚至会和小区房产的价格直接相关,如果一个小区的物业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物业费有盈余,那么该小区的房产因此会获得溢价;反之则会产生折价。可见,这种“物业费”确实是小区公共服务的一种成本分担,因此一些国外的“物业费”其实是可以冲抵“物业税”的。

由此看来,在我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我国要实现基层民主自治,确实可以从小区的物业费用途公开做起,进而推进所谓“物业税”的改革,由基层民主自治向基层地方政府治理现代化转变。

二、房产税:新旧之分

然而,就在人们都认为物业税将“渐行渐近”时,《关于中央和地方2009年预算执行情况与2010年中央与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却已经没有物业税的相关内容,取而代之的是“完善消费税和房产税制度”。2013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明确提出“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2011年1月28日,房产税改革试点终于在上海和重庆破冰。2011年1月28日起,上海、重庆两市开始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重庆偏重对高档房的征收,对外地炒房客从第二套房开始征税,税率为0.5%-1.2%。上海则针对新增一般房地产,规定对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而且按照人均面积做起征点考虑,根据房价高低税率分别暂定为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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