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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准入管理和源头治理。
加强证后监管,
严厉打击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督促企业切实担负起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产品,
要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加大监督抽查力度,
着力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要统筹用好产品3C认证、国家强制性标准等举措,
;抓紧制修订一批重点急需标准,
以标准提升带动质量提升会议指出,
生产许可证制度是重
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的制度保障。
;条例解析三、条例解析一是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
坚持公正公平,
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
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
;条例解析三、条例解析条例解析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
同时适用。
;
三是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
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
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
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三、条例解析条例解析四是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
;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
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
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
五是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
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
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对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全文四、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
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
(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第一章总则四、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
;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
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
;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四、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
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
;
第三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
四、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
;应当坚持公正公平,
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
四、条例全文第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
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
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
第一章总则四、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
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四、条例全文第七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二)记过;
(三)记大过;(四)降级;
(五)撤职;(六)开除。;
第八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
6个月;(二)记过,
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
24个月。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四、条例全文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应当分别确定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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