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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修正案概述2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3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5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宪法修正案概述第一部分我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我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1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2设立新的国家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宪法部分条款完善及修正351428637修改建议的重大制度设计国家主席任期制度坚持党的领导国务院管理制度人大制度地方立法制度统一战线制度监察制度宪法宣誓制度这些重大修改建议,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第二部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的修改点“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的修改点“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修改点01“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点02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的修改点030201“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第三部分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第一百二十五条01“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一百二十五条0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第一百二十五条0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四十三条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第四十四条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第四十四条宪法第六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第四十五条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第四十六条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第四十六条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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