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期免抵增值税额可否作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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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免抵增值税额可否作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问题】

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是否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

【回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总而言之,企业财务人员通过税收筹划,将税收杠杆的制约导向功能有机地融会到企业财务决策和战略选择中,以期优化企业市场价值取向,促使企业整体理财行为的科学化,最终实现企业的最大效益。同时,随着税收筹划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价值的体现,税收筹划风险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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