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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07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是教材新增内容,本章分值高达19分(其中客观题4分、综合题15分),是分值最高一章。
对于第一次接触《物权法》考生而言,本章内容无异于“天书”,期望大家勇于接收挑战。考生应注意三个问题:(1)“书读百遍,其义自现”,假如您确信自己不是天才,第一遍看不懂很正常,请不要怀疑自己智商;假如您确信自己智商没有问题,总有看得懂那一天,请不要怀疑自己毅力和勇气;(2)《物权法》条文表面看比较晦涩,但它毕竟起源于我们很熟悉日常生活,结合生活中小例子来复习,您会发觉《物权法》原来是和我们日常生活最贴近一章,大多数考生可能没见过真正银行承兑汇票,没见过真正有限合作企业,但肯定见过房屋、小汽车,这就足够了,《物权法》讲就是相关房屋、小汽车小说;(3)期望大家不管怎样应该在学完、学好《协议法》(第9、10章)后再回头看本章内容,不然有些解释、习题大家可能看不懂。
第一节物权基础理论
一、物权概述
(一)物种类(P331)
1、动产(小汽车)和不动产(房屋)(P331)
【解释】这是最关键一个分类,后面讲到“物权变动”、“抵押和质押”时全部需要区分动产和不动产。
2、特定物和种类物(P331)
(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全部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能够是特定物也能够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
【解释】(1)在买卖房屋、租赁房屋时,具体是哪个房屋,在什么小区、房间号码是什么,必需明确,这就是特定物;(2)在买卖旧车时,具体是哪辆破车,必需明确,这就是特定物;在买卖新车时,只要销售商根据协议约定型号、颜色给您一辆新车即可,这就是种类物。
(2)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能够免去义务人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因为其含有可替换性,故不能免去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解释1】假如是买卖商品房,房屋在交付之前意外灭失(依据《协议法》要求,标物毁损、灭失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担),能够免去开发商交付义务,买房人只能请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协议中约定那个房屋已经被大火烧毁,您坚持让开发商交付那个房屋,她也不可能交付;当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再换一个房屋,这属于协议变更)。
【解释2】假如是买卖新车,新车在交付之前意外灭失(依据《协议法》要求,标物毁损、灭失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担),因为新车(种类物)含有可替换性,再换一辆新车而已。
3、主物和从物(P331)
在法律或协议没有相反要求时,主物全部权转移时,从物全部权也随之移转。
【相关链接】依据《协议法》要求,在买卖协议中,因标物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协议,解除协议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物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解除效力不及于主物。
【解释】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需同时含有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相互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A物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则丧失其原来用途,则B物为从物。
【案例】(1)房屋和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含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组成部分;(2)鞋子和袜子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4、原物和孳息(P331)
【解释1】天然孳息是原物依据自然规律产生物(如母牛生下小牛、苹果树长出苹果);法定孳息是原物依据法律要求带来物(如储蓄存款利息、房屋租金)。
【解释2】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所以尚在母牛身体里小牛属于母牛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1)天然孳息(判定题)
一物之上现有全部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因该物产生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根据约定。
【解释】孙悟空(全部权人)将自己在花果山中一片桃树林承包给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摘下桃子归谁全部?(1)当事人事先约定了50%桃子归孙悟空,根据协议约定;(2)假如事先没有约定,100%归猪八戒(用益物权人)全部。
(2)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根据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根据交易习惯取得。
【相关链接1】依据《协议法》要求,在买卖协议中,标物在交付之前产生孳息,归出卖人全部,交付以后产生孳息,归买受人全部。
【相关链接2】依据《协议法》要求,标物提存后,标物孳息归债权人全部。
【例题1·判定题】在一物之上设定了用益物权,该物产生天然孳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全部权人取得。()()
[答案]×
【例题2·多选题】依据《物权法》要求,下列各项中,属于孳息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经成熟果实
C、动物腹中幼仔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
[解析]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还未分离,不属于原物孳息。
(二)物权类型(P332)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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