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简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pdf

会计经验:简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pdf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简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

一、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在会计和税收上的口径虽然不同步,但是没有根本性

差异

 2009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相关规定出台了国税函[2009]3号,按当时的相关政策细分了工资薪金和职工

福利费的内容。但是计划赶不上变化快呀。就在10个月后,财政部依据【国家

要求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

福利待遇问题】的指导原则,同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

成本管理制度,2009年11月出台了财企[2009]242号又重新细分工资与福利费

的内容。

 这样形成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在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

上比较大的差异。其实这个差异是逐步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的改革

过程中一个阶段反映而已。

 对于这个快速打脸的政策变化,确实让国家税务总局非常尴尬,也不好意思再

频繁更新文件了,只是在解答基层税务机关提出问题中强调国税函[2009]3号关

于职工福利费中的等属于未穷列举,基层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增加。

 但是这个口头回答,并不能满足存在重大利害相关方国有企业的强烈要求,于

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5月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协调

企业按国家要求【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

职工福利待遇问题】指导原则,实行货币化改革纳入工资管理的福利费的现实问

题。

 --因此,请专家们不要过分解读或者扩大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

号的意思,其所谓固定发放的福利性补贴是指企业(主要指国有企业)逐步实行货

币化改革纳入工资管理的福利费【即,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内容】

,如,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

贴,以及按时发放的节日补助午餐费补贴等补贴。不然有多少个私人企业符合规

范员工工资薪金制度的规定。

 二、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划分原则

 关于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划分原则,专家们有许多划分标准,什么人人有份

等等,其实都是盲人摸象式不正确的观点,如何划分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财

政部最有发言权和决定权(因为这些东西本来就是人家发明和管辖的),随着历史

改革的变迁,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定义和内容也是一个变化的过程,再去列

举以前相关这方面的文件就过时了,也没有意义了,必威体育精装版的文件规定应当是财企

[2009]242号的解读,其中说明得非常清楚了。我也不一一说明了。

 但是我唯一想说明的是目前专家们误解得非常厉害的防暑降温费中的高温津贴,

到底是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费?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

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

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其中有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规定,于是专家们据此认为

高温津贴应当作为工资薪金处理。但是仔细看看这个文件的签发部门,居然没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就是说明这里的工资总额并不是会计核算和税税收管

理上的工资总额,只是劳动法上的工资总额,显然按这个依据判断是不正确的。

专家们又说了,你这是强词夺理。那么我们看看一下海南省文件(其实各个省都

有这样类似的文件,你们可以去查查):

 琼人社发[2013]39号关于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海南省

国家税务局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签发】

 七、高温津贴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所需资金按现行工资发放渠道解决。企

业发放的高温津贴,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个人按照省政府规定取得的高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对于高温津贴既规定计入工资总额又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我估计

专家们都傻眼了,其实这个并不是自相矛盾的规定,而是不同法律体系口径的表

述问题,和安监总安健[2012]89号一样,这里的计入工资总额是劳动法上的工

资总额的口径。而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是会计核算和税收管理上的口径。

 --专家们你们明白没有?所以我告戒这些专家们:

 连税收法规都没有整明白,就别想去玩跨界法律了,也太小看

文档评论(0)

153****7720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