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国际经验与制度借鉴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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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制度国际经验和制度借鉴

内容摘要:本文介绍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保护制度发展背景和历程,对消费者保护制度中至关关键法律制度和组织制度进行了比较全方面介绍和分析,在总结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保护经验基础上,归纳了集团诉讼、小额投诉法庭、消费者组织或行政机关支持起诉制度、消费者协议撤销权、消费检察官制度和产品责任制度等六个方面值得借鉴消费者保护制度。

关键词:消费者保护制度国际经验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运行中不可或缺一个市场主体。然而伴随分工专业化深化、科学技术高速发展和企业组织不停演进,消费者逐步处于一个弱势地位,使得消费者在行使其选择权过程中,往往轻易受到侵害,相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所以,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保护已经成为社会生活及经济政策关键组成部分,并逐步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消费者组织为中坚力量,以完善法律制度为基础,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共同维护消费者保护制度,成为促进消费需求扩张和经济健康发展关键制度保障。

一、消费者保护制度发展背景和历史

(一)消费者保护制度发展背景

伴随工业生产高度发展,技术日益精进,产销过程日趋复杂,作为市场主体消费者,其消费选择处于愈加被动地位,消费者逐步成为市场中弱势群体,关键表现在:

1.信息不对称和非完全信息使消费者对信息资源占有处于劣势。伴随商品生产规模扩大和工业化进程加紧,商品品种、花色大幅度增加,商品结构也日趋复杂;消费者作为单个自然人,其认识能力是有限,她们也不可能具体了解到全部消费品功效、效用等各方面信息。更为关键是,因为厂商在信息拥有和传输方面占有主动地位,其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就极难客观、公正和全方面,甚至可能提供是不真实信息。这种信息占有和信息需求之间矛盾,使消费者无知和误解深入加深,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利益侵害可能性也不停加剧。

2.消费者在经济力量上处于显著劣势地位。即使作为市场主体消费者为数众多,但却是单个自然人,每个消费者需求相对于整个市场供给是如此之小,其对市场影响力也就微乎其微。相对而言,厂商往往是拥有雄厚资本和复杂组织结构企业,消费者显然在经济力量上处于弱势。这就使得生产者、经营者能够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消费者接收其苛刻交易条件。值得注意是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相对于厂商跨国经营活动,消费者弱势地位愈加突出,对消费者利益侵害也日益国际化,这也使得消费者保护逐步发展成为世界性问题。

3.消费者在寻求法律保护方面处于被动弱势地位。生产和经营社会化、专业化,常常使消费者难以靠自己力量去寻求和追究侵害其权利具体责任者。同时,若根据通常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诉讼,高昂成本常常使消费者望而却步。和此同时,法律保护外部性,即当部分消费者寻求法律救助时面临着收益远远小于索赔成本、其它消费者和企业却能不付出任何成本而受益情况,也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消费者保护自我权益主动性,也使多数消费者产生“搭便车”倾向。

上述分析表明,消费者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根本原因来自市场经济所固有缺点,而消费者弱势地位又成为消费者权益轻易受到侵害直接原因。所以,依靠市场机制自发作用是难以改善消费者弱势地位,根本处理措施还是需要政府主动干预,经过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来填补市场缺点,为消费者提供有效保护。

(二)消费者保护制度发展历程

1898年,美国成立了第一个全国性消费者组织——全美消费者同盟,这是消费者保护运动开端。早期消费者保护运动以美国为中心并连续到二战结束。这一时期消费者保护运动基础是消费者自发运动,没有社会各界及政府广泛支持。

进入20世纪60年代,消费者保护运动进入蓬勃发展时期。1960年由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澳大利亚五国消费者组织提议,成立了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该组织成立标志着消费者保护运动成为世界性时尚。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1962年在其总统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消费者四项权利”,即取得安全商品权、正确了解商品权、自由选择商品权和就相关消费者事务提出意见和提议权利,成为消费者保护思想关键。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又提出了第五项权利——“消费者索赔权”,深入完善了消费者权利体系。这一时期消费者保护运动不仅有消费者参与,更有政府支持,同时相关消费者保护立法也得到了较大发展,以美国为例,仅60年代,就颁布了20余件相关消费者保护方面法律。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消费者运动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立法保护,而是侧重于向广度和深度发展,使得消费者保护制度愈加完善。在这一阶段,很多发达国家制订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基础法,并和多种保护消费者权益具体法律制度相配套,形成了比较完善消费者保护制度和法律体系。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不仅包含到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而且包含到消费交易公平、消费环境改善和消费者社会角色等各个方面。在制度建设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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