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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XXX:2018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

范》实施

近日,XXX发布第1535号公告,批准《建设项目

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2017,

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出台有关的背景、重大内

容的调整和补充以及问题解决的方法,工程建设相关

各方需要深入了解。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

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

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

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

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

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

式。

工程总承包普通接纳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

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性和实际需求,

按照风险合理分管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接纳其他工程总承包模

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

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接纳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

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当局投资项目、接纳装配式或者BIM制作技术的项目应

当主动接纳工程总承包模式。

XXX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

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

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接纳以下方式实施: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

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整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并

已完成依法必需进行的勘探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

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

者备案手续;

(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

(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接纳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的,工程项方针建设

规模、设计方案、功用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

及首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一)经审定的重点产业项目;

(二)建设标准明确的普通工业项目;

(三)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市政

基础设施及维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

(四)受汛期等因素制约的中、小型水利项目;

(五)采用装配式或者BIM建造技术的中、小型房屋建筑

项目;

(六)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七)其他前期条件充分且功用技术符合工程总承包发包的

项目。

第七条(承包人资格)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与发包工程

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除外)或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

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第八条(承包禁止条件)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是工程总承包

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

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

接纳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情形发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还不得是项方针初步设计文件或者整体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或

者与其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资格)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

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

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拥有与工程建设

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和相关法

律法规,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

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再发包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办法称为工

程总承包再发包:(一)工程总承包企业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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