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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总公司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过

程的安全监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总公司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事本规定涉及到的施工过程,必

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修工程、拆

除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安全旁站监督是指在危险性较大的施工过程作业中,安全管理人员

在作业场所实施的全过程的现场监督管理。

第四条执行旁站监督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持有安全员岗位证书的专业

人员。

第五条凡遇有下列危险性较大的施工过程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作业现

场进行旁站监督:

(1)地下暗挖作业。

(2)基坑、沟槽施工作业。

(3)人工挖孔桩作业。

(4)脚手架作业(包括:组装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悬挑架、外挂架、吊篮

架及附着式脚手架的安装、提升、移动、拆除等)。

(5)模板工程(包括码放、安装和拆除等)。

(6)水平安全网搭设和拆除作业。

(7)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及物料提升机安装、顶升、拆除作业。

(8)高压线防护架搭设、拆除作业。

(9)变压器(箱变)防护、电缆敷设作业。

(10)起重吊装作业。

(11)地下管道清理维修作业。

(12)建筑物拆除、爆破作业及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拆除作业等。

(13)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

第六条遇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施工过程时,由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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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旁站的具体工作,并对实施过程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各企业

主管领导对本单位实施旁站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各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对本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旁站监督的主要职责:

(1)熟悉旁站监督施工过程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保证施工方案、

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检查旁站施工过程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情

况和相关的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

(3)检查作业项目的施工作业环境、安全防护设施及临时用电设施。

(4)检查作业项目涉及到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及时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

(6)遇有紧急情况,有权停止施工作业或要求作业人员撤离作业地点。

第八条旁站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发现事故隐患要迅速向工程项目负

责人报告,并指导监督整改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九条旁站监督人员应认真填写“安全旁站监督工作记录”(见附件),工

程项目负责人和专业工长必须签字确认,并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内业资料存

档。

第十条旁站监督应首先按照第七条2-4项内容,对施工准备和作业环境进

行检查确认,并填写旁站监督记录的相应项目。对旁站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

事故隐患、违章人员和违章情节等)、处理时间、处理结果和负责人,记入旁站

监督记录。

第十一条执行旁站监督施工过程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

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和劳务分包单

位的旁站监督工作。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应责成专业分包单位依照本规定进行

安全旁站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在旁站监督过程中,由于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旁站监督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执行旁站监督施工过程的管理人员或作业人员不接受旁站监督

管理,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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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触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旁站监督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检查

不合格的施工现场进行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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