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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销售营改增前购买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政策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
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
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
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实务理解: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
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不是按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执行。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
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一
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
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
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
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
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纳
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
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两者区别
(1)两者都可以采用“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
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旧货不适用上述政策。
5.上述“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仅指的
是不动产以外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销售营改增前取
得不动产按照下面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
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
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
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
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
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
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
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
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
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
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
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
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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