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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中国社会法论坛
“社会保险法理论发展和制度创新”国际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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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少祥
7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北京举行了第三届中国社会法论坛,会议中心议题是“社会保险法理论发展和制度创新”,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外40余位教授参与了会议。和会教授就社会保险法立法时机和挑战、社会保险法总则若干问题、养老保险法理论和实践问题、医疗保险法理论和实践问题等八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取得了丰硕结果。
一、社会保险法立法时机和挑战
和会教授认为,作为社会法关键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法发展在中国正当其时。现在,社会保险立法时机已经成熟,正在进行社会保险立法和社会法制建设相关,也和社会法学研究相关,是中国一代学人机遇,也是学者历史使命。
1、相关社会保险立法意义和作用
和会者充足肯定了社会保险立法意义和作用,尤其是社会保险对于经济发展作用,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和构建友好社会作用等。有学者提出,《社会保险法》是经济发展需要,是经济发展有力推进器,没有社会保险立法,经济发展就没有期望,假如政府有了这么认识,我们资金就不一定非要投到高速公路上,而是能够投到社会保险上面。有学者认为,在现在金融危机形势下,加强社会保险立法,能够扩大内需。从现在情况看,中国储蓄率居世界之首,为何老百姓不把手里钱拿出来消费?是因为有很多社会保险方面顾虑。所以,社会保险立法和制度完善了,能够极大地拉动内需,抵御金融危机产生不利影响。也有学者从社会正义和公平出发,提出社会保险立法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必需处理一个沉重问题,它关涉到人权保障,二次分配、实质平等和友好社会共建等一系列现实问题。因为建国60年了,中国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三,还没有一个统一、比较完善《社会保险法》,是不应该。同时,实现社会保险立法含有完善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价值,没有社会保险法,中国社会保障法是残缺。
2、相关社会保险法应否立即出台
和会者认为,中国制订社会保险法选择了一个比很好时机,即目前中国经济情况比很好,有相当资源能够落实这部法律。针对中国社会保险立法进程比较慢情况,和会者从不一样角度发表了自己意见,并形成了相互对立两种不一样见解。
第一个见解认为,社会保险法还有很多问题在讨论和研究过程中,在部分争议没有处理情况下,《社会保险法》不宜过早出台,草率立法不符合现代中国社会需要,并可能对社会保险制度造成伤害。有学者说,很多国家社会保险法是养老、医疗、工伤等一个一个立,中国要立统一《社会保险法》,是自己给自己出了很多难题,而且这个难题几乎不可能处理。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用授权措施处理部分难题,不过授权出去后,这个法跟原来预期又差得太多。所以,假如很多问题全部没有想明白就去立法,极难说是良法。有学者提出,社会保险法必需务实,对老百姓来讲,那些概括性标准没有些人懂,她们需要是本身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一部维系民生法律不处理一点实际问题是不能够,纯粹标准性东西对老百姓毫无疑义。所以,这部法律要在出台,还有很长路要走。有学者从《社会保险法》和《社会救助法》关系出发,期望这两项法律未来同时出台,并在有些方面能够衔接,提出立法关键不在于用时长短,而在于能不能立一部好法律,假如能用较长时间立一部好法,也值得。
第二种见解认为,不能将社会保险立法理想化,有法总比没有法好,《社会保险法》只要能处理部分基础问题,就应立即推出。有学者提出,在中国现有条件下,社会保险法不能像有些法那样理想主义化,因为立法难度太大,它贡献在于能够将社会保险部分基础问题确定下来,老百姓就能够安心,有些具体问题临时处理不了,能够在以后处理。有学者认为,中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转型一个猛烈变动期,社会保险很多制度还没有定型,有是刚刚布署,有只有一个意见,如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范围、社会保险关系接转措施等,全部需要在实践中观察,所以,有东西在法律中不宜要求太细。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险法》只能是标准性,只能把部分长久计划、基础标准或框架性东西确定下来,对于具体险种、费率等等,不能要求得尤其具体。尤其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到现在为止连条例全部没有,怎么可能在这么短时间内在《社会保险法》里确定呢?所以,学者期望值应稍降低一点,《社会保险法》不能无限期拖下去。
3、相关社会保险立法面临挑战
和会者一致认为,中国社会保险立法,必需从中国国情出发,从中国改革发展实践出发,对外国比较成熟制度模式,中国能够借鉴,但不能盲目地照搬照抄。由此,中国社会保险立法还面临很多挑战。
首先,怎样处理创新和连续性关系。有学者提出,国际上对于社会保险法已经有很多经验,部分条文拿来就能够用,但立法并非对原有规则认可或汇总,应依据历史和现实不一样有所创新,建立部分新规则。有学者提出,中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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