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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稽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营业款的管理,确保营业款各环节的资金安全,促进营业款安全保障工作

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按照公司《营业款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结合营业场所相关规

定,对公司营业款管理的各级稽核工作内容及考核措施进行规范细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稽核组织结构

公司营业款实行二级营账稽核管理制度,其中一级稽核为营业场所稽核员,二级稽核为

公司营收中心稽核小组及财务人员。

二、稽核目的

为保证公司的资金安全,加强稽核监督,确保收入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归集。

三、稽核对象

我公司负责管理和经营的营业场所、网点,合作经营网点。

四、各级稽核职责

(一)一级稽核职责

1.负责每日对所在场所、网点所有营业员的系统日结进行监控,确保全部日结后,根

据营业员所打印出的系统日结单、交款日报、现金,支票及发票(记账联按联序号排列使用

后上缴一级稽核员)使用日结表进行逐一核对,确保三帐合一;填写本营业场所缴款日报;

一级稽核人员按日将银行回单粘贴、核对后提交给二级账务稽核人员。每5日报账一次。

2.负责对营业场所各台席现金交接流程规范的执行监督,并按照标准进行指导检查,

对相关工作流程进行考核处罚。

3.负责与库管员核对营业额及补差款项等。

4.负责对新营业员的工号进行监管,并对其进行对账指导。

5.负责对营业员操作的退费、返销等账务操作进行审核及票据稽核。

6.负责对营业场所、网点内的现金、发票、支票、日戳、发票专用章、工号的安全使

用及存放进行监管,并建立明细帐簿。

7.机动款的记账及保管。

(二)二级稽核职责

1.负责对公司自有营业场所、网点、合作网点、银行代收费网点及其它合作伙伴的实

体渠道,所有营帐收入日清月结的及时性、准确性进行稽核,并对新增代理商进行对账指导。

2.负责对网点、合作营业场所存款金额与系统一致性的稽核。

3.负责自有营业场所、网点销售款项的稽核。

4.负责公司整体营业款的安全归集,对各营业网点的账务受理流程及违规操作进行稽查,

发现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对责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或处罚单;对营业场所和一级稽核员进

行日常考核,并定期通报违规营业场所。

5.二级稽核员稽核所管辖范围内代理商的营业款,并将营业款与代理商押金比对,押金

不足时通知代理商补交押金。日收款营业额超过代理商押金10%时,请其补缴押金。三日内

代理商需将补交押金交到财务部,补交押金后需持押金收据到稽核处备案。如没有按时补交

押金的,将对其做停工号处理。补齐后方可开工号。

6.如营帐系统出现暂时性误差,造成实际收款金额与营帐系统金额不一致,必须先按照

公司营帐系统按时上缴营业款,待营帐系统数据调整正确后,由业务支撑中心出具相应的证

明文件再进行调账。

7.复核自有营业场所存款票据金额与系统金额的一致性。

8.负责每月与财务部门及系统数据的财业对账,并完成每月各种稽核报表。

9.负责全公司托收业务的管理,对用户账务相关处理及票据稽核。

10.负责对代收费银行的的账务相关处理及票据稽核。

11.票据的管理,有签字,有交接;

12.自有营业场所机动款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郊县每年不少于一次。

五、稽核内容及考核标准

(一)自有营业稽核

1.基础资料类

(1)一级稽核员每日需对所在营业场所所有营业员的系统日结进行监控,确保全部日

结后,根据营业员所打印出的系统日结单、交款日报、现金,支票及发票,进行逐一核对,

确保三帐合一;填写缴款日报,如违反规定每件扣罚款20元。

(2)自有营业场所在与银行交接现金的过程中,应及时准确的填写交接登记簿,做到

营业日报、收款金额、交接登记簿三帐相符,如有一方不符罚款20元。

(3)自有营业场所在与银行交接现金的过程中,如《现金存款单》金额与登记簿金额

不符罚款20元。

(4)自有营业场所所有营业员与营业场所稽核员每日必须有营业款交接记录,每缺少

一项罚款1元。

2.票据、报表类

(1)自有营业场所上缴的现金存款单,必须注明交款单位、交款日期。违反规定罚款

20元。

(2)现金存款单及支票金额及相关内容需准确填写,不得因项目不全、书写错误等造

成退票。如违反规定,罚款20元。

(3)自有营业场所所存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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