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视角下第三人原因违约的理解与突破——以《民法典(合同编)》第593条为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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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视角下第三人原因违约的理解与突破——以《民法典(合同编)》第593条为中心

作者:杜新梅

来源:《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20年第5期

[收稿日期]2020-04-30

[作者简介]杜新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430073。

杜新梅

[摘要]既有解释路径多通过限制第三人范围及原因的方式,达到合理限制债务人责任范围的目的。能否将思维不限于“第三人”,实为必要的解释路径转换方式,第三人原因违约触及的是合同债权拘束力问题,以传统归责原则作为理论分析工具,无法解决《民法典(合同编)》第593条根本症结。在履行障碍法上,“合同构成”理论以救济进路代替传统的原因进路,履行请求权不再是先验的存在,而是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一样,成为合同债权的救济手段。《民法典(合同编)》第593条作为总则中关于第三人原因违约的风险分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可弥补现行合同法风险分配规范的缺漏。司法实践中,债务人自身违约与第三人原因违约的复合不容忽视。可预见性规则作为一个多向度的复合构成,将责任限制于正常人可合理预见的风险范围,整体性地来完成责任限制的任务。

[关键词]第三人原因违约;合同构成;风险分配;可预见性

[中图分类号]DF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071(2020)05-0089-10

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典(合同编)》第593条(以下简称为“第593条”)规定,在第三人原因导致债务人违约的情形下,由债务人依法承担责任。基于法律规定或约定,债务人可向第三人追偿。按照第593条的规范表述,第三人范围存在无限扩张的可能,且该条未对“第三人的原因”作任何限定,既可能微弱到接近履行辅助人的通常疏忽,也可能强烈到接近不可抗力。在我国严格责任背景下,若对该条规定不进行限缩解释,将意味着债务人除不可抗力这一法定免责事由之外,在缔约之时便背负超级债务,几乎不存在免责可能,这一理解显然有失妥当[1]24。另一方面,该条所体现的合同相对性规则易被推到极端,从而使债务人陷入追偿不能的风险。该规定在立法过程中曾几易其稿,《合同法》和《民法典(合同编)》以“第三人的原因”为最终表达。观诸立法变化,或可理解为立法者已然意识到限缩该条适用的必要性,但在限缩方法上,立法者尚未最终定论或意欲另辟蹊径。

从法律继受的角度看,无论是国际公约、大陆法系,抑或是普通法系,均难以找到类似的规定。然而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规定并未引起学界足够重视,该法条相对贫瘠的解释论与其体系地位不相匹配。究其原因,一方面与立法环境有关。《合同法》颁布初期至《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尚有学者围绕本条展开讨论。自《民法典》编撰工作开启,尤其自《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民法典(草案)》相继出台以来,部分法条改动较大,围绕法条前后变化的各热点问题不时涌现。《民法典(合同编)》第593条的研究一度被搁置。较之其他制度明显的变化,该条实在不算“突出”。另一方面,第593条暗含的制度瑕疵并没有被学界高度重视,即便学界有所察觉,但研究尚不彻底。

学界观点大多认为第593条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体现,但是却忽略了该条规范自身的制度价值。现有研究虽进行了多种限制路径的尝试,但均未解决根本症结。将思维不限于“第三人”,探析该规定的实质内涵,实为必要的解释路径转换方式[2]157。在对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分析上,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这一理论分析工具着眼于归责事由,并不能准确揭示问题全貌。本文不揣浅陋,利用合同拘束力理论,以合同构成为视角,探求规范实质。并结合“北大法宝”数据库、中国裁判文书网563篇裁判文书的归纳整理,为《民法典(合同编)》第593条的适用找寻另一种解释进路,以期“超级债务”回归理性,第三人原因违约问题得以妥适解决。

二、批判与回应:理解与适用第593条的不同思维路径

(一)《民法典(合同编)》第593条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

因《民法典》刚刚出台,司法实践中尚未援引此条,故仍以原《合同法》第121条为检索条件。笔者通过“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中国裁判文书网两个数据库检索案例。限定案件类型为“民事案件”,文书类型为“判决书”。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中,以“合同法第121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法院级别限定在高级人民法院及其以上)、“第三人原因违约”为关键词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限定时间范围为“2015年—2019年”,法院级别限定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为关键词检索,共得案例563个。将重复案例进行合并,删除错误引用及“中国裁判文书网”部分模糊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等无关案例,最终所得数据为89例(截至2019年12月22日)。

司法实践中,《合同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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