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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 课件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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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通说认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的特征:一是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所谓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例如故意杀人罪中的杀害行为。与预备行为不同,犯罪的实行行为已经使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权益初步受到危害或面临现实的威胁。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是区分犯罪预备和未遂的关键。着手标志着预备阶段已经结束,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二是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犯罪未完成而停止,是指犯罪未达既遂形态而停止下来。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主要标志。犯罪未完成不是指没有发生任何危害后果,而是指具体犯罪构成所包含的作为犯罪完成标志的客观要件尚不具备。例如,张三意图杀害李四,在对李四连砍数刀之后被他人制止,张三的行为造成了李四重伤,张三的行为即是故意杀人罪未遂。

三是犯罪未完成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构成犯罪未遂的实质要件,也是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实行阶段中止的关键。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是行为人主动、自愿停下来的,而是外界因素阻碍了行为人完成犯罪。

犯罪未遂的分类:一是分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和实行终了的未遂。以犯罪行为是否实施终了为标准,犯罪未遂可以分为未实施终了的未遂和实施终了的未遂。通说认为,实施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将自认为达到既遂所需的全部行为实施终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如甲向乙食物中投放了毒药,乙中毒后被他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脱险;未实施终了的未遂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行为人未能将自认为达到既遂所需的全部行为实施终了,因而未得逞。如甲举刀杀乙时,被他人制服。

二是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这是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进行的分类。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能达到既遂,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例如,犯罪人打开某单位财务室保险柜刚把两万元现金拿到手,保安员来到财务室将其抓住。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的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能达到既遂而未得逞。

不能犯的未遂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工具不能犯的未遂和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工具不能犯的未遂又叫手段不能犯的未遂,如行为人欲杀死他人,往他人食物中投入了未达致死剂量的毒药,因而未得逞即为手段不能犯。

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任何危险时,就应认定为无罪。至于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合法权利的紧迫危险,则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

如甲欲杀乙,本打算投放砒霜,但事实上只投放了白糖的,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任何危险,甲无罪。再如,甲欲杀乙,误以为稻草人是乙而开枪射杀的,同样,甲无罪。依据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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