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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 课件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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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本罪构成要件(一)本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公务是指具有公共管理性质的职务或职责,区别于私人事务。公务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的职务,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的代表职务,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的职责,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二)本罪客观要件本罪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本罪中的行为对象有四种类型:一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针对人大代表;三是针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四是针对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

;针对不同的对象而实施的妨害公务行为,构成本罪的条件不同:前三种要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但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第四种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不要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前三种如果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第四种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第一种类型论处。;根据200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这属于扩大解释。

;2.本罪行为的内容是阻碍上述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公务所处理的一切事务。执行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履行、实施,而非仅指强制执行。依法执行职务,指职务的执行必须具有合法性,不仅实体上合法,而且程序上合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阻碍的,不成立本罪。

;3.必须在上述人员执行职务时进行阻碍。从保护依法执行职务的角度考虑,执行职务,不仅包括正在执行职务,而且包括将要开始执行职务的准备过程,以及与执行职务密切联系的待机状态。就一体性或连续性的职务行为而言,应从整体上认定其职务行为的开始与终了,即使外观上暂时中断或偶尔停止,也应认为是在职务执行过程中。

;4.前三种类型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暴力是指广义的暴力,可以直接对上述人员实施殴打等人身强制,也可以是通过对物行使有形力,如以强力毁坏执法工具等,以阻碍有关人员执行职务。

;威胁是指对上述人员以杀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相恐吓,施加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迫使其放弃职务行为或者不正确执行职务。本罪中暴力的程度只包括轻伤,不包括致人重伤、死亡。行为人妨害公务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本罪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四)本罪主观要件本罪主观要件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阻碍。

;二、本罪的认定(一)认识错误问题1.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妨害公务故意,只有普通犯罪的故意,应定普通犯罪。例如,甲看到乙与自己的朋友丙打架,便上前帮忙,将乙打伤,实际上乙是便衣警察,正在抓捕丙。甲没有妨害公务罪的故意,但有伤害罪的故意,所以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行为人主观上对公务人员身份确实没有认识,将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误认为是违法犯罪行为,而进行阻碍的,也不构成本罪。例如,甲误以为乙在追杀丙,便将乙打成重伤,乙实际上是便衣警察,正在追捕丙。甲因为没有认识到乙在执行公务,属于假想防卫。如果有过失,则是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则无罪。

;(二)罪数问题1.数罪并罚。在实施其他犯罪时暴力抗拒执法的,一般应当数罪并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走私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经营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应数罪并罚。

;2.一罪加重。如果法律将“暴力抗拒执法”行为特别规定为“加重犯”的,则不数罪并罚。实施走私毒品犯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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