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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的概念和特征《刑法》第16条是对意外事件的规定,即行为人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不负刑事责任,不是犯罪行为。特征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这个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结果的出现对他而言是意外的。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是否有预见的能力与预见义务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的义务和预见能力的依据:
行为人的年龄、智力发育、受教育的程度、专业知识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生活经验等等,以及行为当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判断预见义务或责任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律、规章或者习惯。因为法律、规章或者习惯是社会对人们提出的普遍要求,应当遵守。禁止酒后驾车、不要从高楼抛物。违反操作规程等。山民甲(善于捕蛇)捕得毒蛇一条。置于家中木桶中,乙至甲家喝酒,在桶中洗手,被桶中毒蛇咬中,经救截去一臂,甲存在过失。行为人是否有正常的预见能力。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法律、规章或者习惯也是普通人能够做到的,但是有些人由于自身能力、水平低于正常人,不可能预见。一个60多岁的老眼昏花的老人,在女婿家小住,见女婿从床下摸出一瓶酒,说这药酒说治腰腿疼有效。一日村中一老妇串门,抱怨腰腿疼。甲主动说女婿有药酒治腰腿疼,不妨一试。从女婿床下摸出酒瓶,倒出药酒给老妇喝,造成死亡结果。原来女婿喝完药酒后,把农药装在瓶中准备治虫用。某单位的司机甲某原来是开卡车的,有一天,单位让他换岗位。做领导的专职司机,甲某答应后表示要先练练车、熟悉熟悉车况。于是他就在单位的大院里练习倒车。在倒车的时候,院子里有几个小孩在车旁边玩,甲便告诉这些孩子,让他们到外面去玩,自己要练车。然而,过了一会,还有几个小孩仍在练车处玩耍,便下车把这些小孩哄走了。结果有一个非常淘气的小孩趁其不注意在他上车后,又溜进院子里,躲在车下面,想和他捉迷藏,甲从后视镜里也没有看到,结果倒车时正好把这小孩压死了。那么司机甲将这个小孩压死的行为,主观心态是什么?是意外事件还是疏忽大意呢?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制止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的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经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分析意见B项直接故意首先应当排除;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都属于有认识的罪过类型,只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属于无认识的主观罪过。在本题中,护士甲对婴儿死亡的结果在行为当时是无认识的,半小时再查看一般也是护理制度的常规要求,而非行为人事先的自我意识,谈不上希望以及放任,其实施该行为的主观目的就是制止婴儿的啼哭,但因为疏忽大意而对其行为导致婴儿死亡的可能性没有认识到。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两大基本特点:一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即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的义务和预见的能力;二是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而本题中的关键在于该护士在制止婴儿啼哭时是否已经认识到了其这样做可能会导致婴儿的死亡,而不在于其是否应当预见到。案例被告人:胡某,男,28岁,农民。被告人胡某之妻唐某系四川人,多次与其好友张某(女,22岁,未婚)通信,说河南生活条件好,她仅利用农闲帮人加工衣服,,每月可挣500等。于是,张某也想到河南来,写信告诉唐某帮她找一合适人家,并要胡某到四川接她,胡某在临去四川之前找到邻村青年周某说要为他从四川介绍一个媳妇,并要求周某提供500元作路费,周某满口答应,遂给胡某500元,胡某到四川后,听张某说,她表妹陈某(21岁,未婚)也想到河南结婚,问胡某是否可以带她一起去,胡某随即应允。回到河南后,胡某将张某介绍给周某为妻,又将陈某介绍给其一个远房亲威梁某为妻,并以分担路费的名义,向梁某索要现金500元,梁某因胡为其介绍对象而非常感激,要多给胡某200元,但胡某只收了500元。张某、陈某二女均感婚后生活很满意。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分析意见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胡某虽然将张某、陈某两位妇女介绍给他人为妻,又收取了他人的财物,但由于被告人胡某不具有出卖妇女的目的,又未对妇女实行拐骗贩卖的行为,因而不构成《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胡某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法院依照刑法第13条规定,宣告胡某无罪。
不同罪过形式对结果的态度罪过形式对危害结果发生的预见程度对危害结果的态度直接故意有预见结果可能或必然希望(赞成)在可能的情况下有明确的目的间接故意有预见结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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