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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制度(10篇).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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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制度(10篇)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制度1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二、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五、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责任中,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制度2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基本与核心制度)

将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

(二)群防群治制度

1.要求建筑企业职工遵守法律、法规与规程

2.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上级管理部门检查

2.企业自身检查

3.定期检查

4.不定期检查

(五)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考试大%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追究的对象

(1)建设单位

(2)设计单位

(3)施工单位

(4)监理单位

2.处理方式

(1)情节严重,责令停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

(2)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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