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4第八章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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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一节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责任之中,被视为债的效力范畴。

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制度的设立,对有效维护合同纪律,促进合同的正确履行,弥补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稳定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违约责任的特征

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除具有民事责任的特征之外,还具有下列特征:

1、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

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合同义务是由合同产生的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其实质是法律通过合同对债务人形成的一种具有强制力的约束。合同责任则是对违反这种约束的行为所要求的债务人承担的法律后果。合同义务是发生合同责任的必然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相对的任意性

违约责任的确定,除法律强制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指导下通过合同加以确定。包括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金的数额幅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甚至约定免责或限责事由。

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追究违约责任的目的是主要是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给债权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所以违约责任也主要是财产责任。违约责任方式(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等)无不体现出补偿性。

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这是因为合同关系存在于特定主体之间,其权利义务仅对双方当事人设立,所以,违约责任也只能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即使是债务人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时,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中的一种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成立要件是指违约责任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违约行为和无免责事由。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后者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

一、必须有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无违约行为即无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的特点:①违约行为的行为人是合同当事人,这是由合同相对性规则决定的。②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对约定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行为。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合同附随义务的违反,也可构成违约行为。

自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而言,违约行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一)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57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其特点是:①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②侵害的是对方当事人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③与实际违约后果不同(主要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

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预期违约(明示毁约)和默示预期违约(默示毁约)。

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地向对方表示将在履行期届至时不履行合同。其要件为:①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②须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③无正当理由。

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届至后不履行合同。其特点为:债务人虽然没有表示不履行合同,但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如特定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将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或买受人在付款期到来之前转移财产和存款以逃避债务。

(二)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即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

实际违约的具体形态包括:

1、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

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如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了劳动能力;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中,该特定物灭失。

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

3、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包括瑕疵给付(即履行有瑕疵,侵害对方履行利益,如给付数量不完全、给付质量不符合约定、给付时间和地点不当等)和加害给付(即因不适当履行造成对方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损失,如出售不合格产品导致买受人的损害)。

二、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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