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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模板下载:/moban/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2024/6/31
第七讲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2
引导案例:2005年,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欲收购美国的石油公司优尼科,海尔欲收购美国加电巨头美泰公司。但是这两起收购案最终都以失败告终。在中国,不管是下岗,改制还是并构,对劳动者的处置都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员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久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市场经济国家,西方的工会在长期的运动当中,力量比较强大。在面对一起大的收购案,这不仅仅是资方和经理层的事情,它涉及到劳工的权益问题。为此,工会必然会和资方进行谈判。3
一、集体谈判的概念与特征1.集体谈判的由来集体谈判由英国学者韦伯夫妇先提出(SideyWebbandBeatriceWebb),他们的著作《产业民主论》说:在无工会组织的行业,劳动者个人无论是在找工作,还是接受或拒绝雇主提供的就业待遇时,除了考虑自己的状况外,并没有和其他同伴进行交流。为了出卖劳动力,劳动者个人不得不与雇主进行艰难的交涉,但如果工人们团结起来,推选代表以整个团体的名义与雇主谈判,其弱势地位将会立刻得到改变。刚开始的集体谈判还是劳动者自发的、无组织的,到后来慢慢落实为一种制度。4
2.集体谈判的定义:国际劳工组织《促进集体谈判公约》第2条将集体谈判的定义为:集体谈判是适用于一名雇主、一些雇主或一个或数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双方就以下目的进行的谈判:(1)确定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2)调整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3)调整雇主组织与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可见,集体谈判是工会和资方确定就业条件和待遇的交涉过程。5
关于“集体谈判”一词,在中国还有很多其他的说法,例如“集体协商”、“平等协商”。国际劳工组织集体谈判专家温德姆勒教授对于“谈判”和“协商”的关系做过深入的研究。他认为:“协商与集体谈判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是一个决策的过程,而是一个咨询的过程,它强调在劳工关系中的合作而不是敌手关系。……协商与集体谈判不同,谈判的结果取决于双方能否达成一致,而在协商中,决策的最终力量总是在管理者手中。”6
平等协商时劳动法赋予劳动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7
3、集体谈判的特点(1)这一制度承认劳动关系的双方——雇主和工人——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双方在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的谈判中具有平等的地位。(2)集体谈判的内容是围绕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劳动关系处理原则展开的。具体内容可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等。(3)集体谈判的结果劳资双方集体谈判的结果可能出现两种。其一,双方签定通过集体合同。其二,如果集体谈判无法成功,则有可能造成影响巨大的劳资冲突。8
二、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特点:(一)自上而下的推行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谈判是随着劳资矛盾的发展演变而逐渐建立起来的,是自下而上的形式。因此西方国家的集体谈判,政府通常不予介入和干预,主要是通过相关的立法和政策给以间接的影响。9
而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是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的。集体谈判制度在推定过程中,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一开始就介入其中。在集体合同制度的起步阶段,特别是在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不均衡的情况下,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积极的引导和促进是非常必要的。(二)集体谈判形式化10
(三)我国集体协商制度1.劳方谈判代表的取得《集体合同规定》第19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11
《劳动法》第33条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规定》第20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劳动法合同法》第51条: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12
《集体合同规定》第23条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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