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合资企业章程范本.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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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合资企业章程范本

外商合资企业章程范本

外资企业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地区)注册的有限公司和国(地区)注册的有限公司决定在中国福建省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条投资者名称

甲方:

法定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国籍: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国籍: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第二章外资公司

第二条公司名称:

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国籍:联系电话: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三章宗旨、经营范围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或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下列事项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公司的章程修改;

2、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由人组成(或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人,(或执行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或共同委派)。

第十六条撤换董事(或执行董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监事

第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撤换监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或执行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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