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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主编李少伟张晓飞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一节租赁合同概述一、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租赁合同的概念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民法典》第703条)。出租人与承租人为租赁合同的基本当事人。一、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1.租赁合同为债权合同。2.租赁合同是以移转物的使用权、收益权为目的的合同。3.租赁合同为有偿、双务合同。4.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一、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5.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有体物、非消耗物。6.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7.租赁合同具有非永久性。8.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二、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1.租赁物的名称。2.租赁物的数量。3.租赁物的用途。4.租赁期限。5.租金与租金的支付期限。6.租赁物的维修。三、租赁合同的分类(一)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以租赁物的种类、性质作为区分标准,可以分为动产租赁合同与不动产租赁合同。对于动产租赁,除以汽车、船舶、航空器等为租赁标的物的租赁外,法律一般不对之做出特殊规定;而对于不动产租赁,由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通常价值较大,对社会经济运转与人民的居家生活意义重大,法律往往会做出特殊要求,如要求进行登记。三、租赁合同的分类(二)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以租赁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的租赁期限为标准,可以分为定期租赁合同与不定期租赁合同。三、租赁合同的分类(三)一般租赁与特殊租赁以法律对租赁有无特殊规定为标准,可以将租赁合同分为一般租赁合同和特殊租赁合同。《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四章规定的租赁合同为常态的、典型的租赁合同,即所谓的一般租赁合同。各国立法者往往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并在考量租赁的种类、承租人的经济地位、租赁市场的供求状况的基础上,对一些租赁加以特别规范,使其成为特殊租赁。第二节租赁合同的效力一、出租人的义务(一)交付租赁物并使租赁物处于适于使用、收益状态的义务此项义务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负有的固有、不可或缺的义务,即为出租人的主给付义务。这一义务的目的在于使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能够对租赁物为合于合同目的的使用与收益。一、出租人的义务(一)交付租赁物并使租赁物处于适于使用、收益状态的义务1.用益状态提供义务即依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物并使租赁物处于适于使用、收益状态的义务。2.用益状态维持义务即保持租赁物处于适于使用、收益的状态。3.对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简单说明。一、出租人的义务(二)费用偿还义务与工作物取回容忍义务1.必要费用的偿还义务。2.有益费用偿还义务。3.工作物取回之容忍。一、出租人的义务(三)告知必要信息、协助、接受租赁物义务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出租人负有一定的告知、说明与协助的必要义务。一、出租人的义务(四)其他义务在出租人收取了押金或者占有了担保物的场合,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还可能负有返还租金与担保物的义务。二、承租人义务(一)支付租金的义务支付租金是承租人最重要的义务,即为承租人的主给付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否则应负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二、承租人义务(一)支付租金的义务关于租金的支付问题,作以下几点说明:1.租金的形态与支付方式。2.租金的数额。3.租金的变动。二、承租人义务(二)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民法典》第709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二、承租人义务(三)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民法典》第714条规定了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即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如果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承租人义务(四)租赁物的返还义务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对于动产而言,返还就是将动产交还给出租人;对于不动产而言,返还就是放弃对租赁物的占有,而由出租人占有。三、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与风险负担(一)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拥有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这是租赁合同具有的特别效力。三、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与风险负担(二)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时,风险应如何分担的问题。具体可以分解为租赁物的风险负担与租金的风险负担两个方面。第二节租赁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一、租赁合同的变更(一)出租人的变更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出租人死亡,其出租人地位一般由其继承人继承,原租赁关系发生相应的变更。一、租赁合同的变更(二)承租人的变更1.承租人的法定变更。2.承租人因转让而变更。一、租赁合同的变更(三)租赁合同内容的变更租赁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租赁期间协议变更租赁合同的内容。一、租赁合同的变更(四)转租转租是指在承租人不脱离原租赁关系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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