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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收购民企的资产评估方法

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是评估制度。国有资产交易,一般应进行真实

公允的资产评估,交易价格应以评估价格为依据。具体来说:

1、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中的资产都可能是国有资产。《企业国

有资产法》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

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2、国有资产的大部分交易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

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

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

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

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

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

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

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

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

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

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

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

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

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

进行评估。”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机构、评估工作的监管机构,是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

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

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

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

产的直属特设机构。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暂行办法》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

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4、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公司应该有评估资质(一般是省级财政部批

准设立)。《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

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

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九条“持有国务院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

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国

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办法》第九条所说的资

产评估公司……并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企业国

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

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

条件;”

5、资产评估应该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评估立项申请

书,或进行核准、备案,亿元以上的还要报国家级主管部门备案。《国

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

《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说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

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管辖

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办理;地方各

级管辖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原则上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办理;尚不具备立项审批条件的地、县,可由上级国有资产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和本细则作出具体规定。重大的亿元以

上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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