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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
合法权益,强化企业名称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
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各级企业登记机关依申请处理名称争
议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企业名称争议,是指有利害关系的企业认为他人
已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名称之间相同或近似,使公众产生
混淆误认,侵害企业名称权利,引发企业名称争议冲突的行为。
企业名称争议中存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二、处理机关
(一)企业名称争议按照“谁登记、谁处理”的原则,由被
争议企业(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处理。被申
请人登记管辖权发生变更的,由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处理。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人的企业
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向人民法院
提起名称争议诉讼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名称争议处理申请。
(二)企业登记机关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审查机制,成立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审查组由企
业登记注册负责人、业务骨干组成。审查会议由登记注册部门负
责人召集和主持,人数需要达5人或以上单数方能召开。
三、基本原则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保护在先合法权利、高效便捷的原则。
四、争议申请
(一)申请人可以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提出名称争议处理
的行政裁决申请,也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办事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提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应当提交以下
材料:
1.《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书》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2.证据材料;
3.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
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应
当提交《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五、受理与补正
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
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的决定,出具《企业名称
争议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企业登记机
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出具《企业名称争议材料补
正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在5日内补正材料。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企业名称争议不予受
理通知书》,并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一)申请内容不属于企业名称争议的;
(二)争议名称不属于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
(S)
申请人不是争议企业名称权利人的或与争议无直接利
害关系的;
(四)被申请人被吊销或者注销的;
(五)人民法院已受理同一名称争议的;
(六)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主动申请撤回争议申请后,
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企业名称争议申请的;
(七)申请材料经补证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A)同一申请人以相同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针对同一
个企业名称再次提出争议申请的。
六、裁决程序
(一)简易程序。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
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规定》,事实清楚、明显侵害他人名称权益:
1.被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名称的字号及行业完全相同,且申
请人名称登记在先的;
2,被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名称的字号完全相同、行业表述相
近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同一小类,且申请人名称登记在
先的。
被申请人名称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事实清楚、明显侵害他人名称权益的,按如下程序处理:
1.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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