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西瑞与宝鸡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侯建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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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西瑞与宝鸡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侯建邦民间借贷纠纷

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8

【案件字号】(2020)陕03民终4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秀峰杨旭东崔宝林

【审理法官】梁秀峰杨旭东崔宝林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西瑞;侯建邦;宝鸡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刘西瑞侯建邦宝鸡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西瑞侯建邦

【当事人-公司】宝鸡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西瑞

【被告】侯建邦;宝鸡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刘西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

1/3

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西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

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刘西瑞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04:00:19

刘西瑞与宝鸡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侯建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民终400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西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建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

市渭滨区汉中路南段西侧某某楼(-1-2)层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0257780103XP。

法定代表人:薛宝玲,任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西瑞与被上诉人侯建邦、宝鸡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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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2民初3912号民事

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西瑞于2020年4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西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

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刘西瑞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梁秀峰

审判员杨旭东

审判员崔宝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祁莹莹

书记员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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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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