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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xx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广东省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公司)及其投资的全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准确、及

时地处理发生的各类法律纠纷和案件,保障国有企业合法权

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xx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下属企业。xx公司控股

和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级企业应加强对下级企业各类法律活动的监

管和指导,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正确处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和声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各级企业对其所投资的参股企业,应根据投资

参股协议,对参股企业发生的各类法律纠纷和案件及时了解

情况并提供法律意见,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企业应加强法律纠纷的预防工作,及早发

现问题,尽可能采用非诉方式解决纷争。处理各类法律纠纷

和案件应坚持合法、及时、准确和节省的原则。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六条企业法务部门是诉讼管理的归口部门,履行以

下职责:

(一)制定诉讼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处理本级企业发生的纠纷案件;

(三)审批、备案、指导和协助处理下级企业发生的纠

纷案件;

(四)选聘、管理本级企业纠纷案件代理律师,备案、

指导下级企业选聘纠纷案件代理律师;

(五)组织、协调本级和下级企业的案件执行工作;

(六)对纠纷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分析论证和调研总结;

(七)检查、指导和考核下级企业的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八)与处理纠纷案件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企业纠纷案件的个案处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务

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

业务部门主要负责:

(一)提供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二)参与纠纷案件处理讨论;

(三)根据需要承担纠纷案件的部分事务性工作;

(四)牵头负责与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五)办理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律师

费除外);

(六)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法务部门主要负责:

(一)牵头做好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二)会同业务部门进行诉讼论证,重大案件牵头制作

专题汇报;

(三)做好纠纷案件报备工作;

(四)签收、发送法律文书;

(五)建立纠纷案件工作台帐,做好资料管理;

(六)聘用案件代理律师,处理律师费用;

(七)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未设法务机构的企业发生纠纷、诉讼、仲裁、

复议等事项的,由其上级企业法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

第三章报告备案

第九条企业发生法律纠纷后,业务部门或收发文部门

应及时通报法务部门。

第十条下属企业发生涉及企业股权、知识产权、涉外、

PPP合同,以及其他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的

法律纠纷,应及时书面向xx公司报告。同时,在收到起诉

书或仲裁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和法律意见报送xx

公司法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下属企业需要提起涉及企业股权、知识产权、

涉外、PPP合同纠纷的诉讼或仲裁,提起前应将有关案件材

料和诉讼/仲裁方案报送xx公司,经xx公司法务部门审核后

办理立案。

第十二条企业认为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经上级企

业法务部门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不提起诉讼:

(一)债务人、担保人均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

当事企业尚有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当事企

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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