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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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队伍、船舶租赁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分包、船舶和机械设备租赁的安全生产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及其关联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

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受中交集团委托,中交托管存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

格的审查、准入、清退机制,明确安全、环保职责,依照工程特点和

需要合理选择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严格分级管理,杜绝非法分

包、转包或违规租赁船机设备。

第二章工程分包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工程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承

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法实施的行为。

第五条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选

用中国交建合格分包商名录中的分包单位/劳务协作队伍。

第七条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认真审查劳务合作队伍资质,经审查

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的,不得分包工程。

第八条分包方/劳务合作队伍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符合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分包工程要求的专业承

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二)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

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四)特殊工种员工有完整的上岗证。

第九条各单位应定期对分包方/对劳务合作队伍的相关资质进行审

查,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会签,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分包方/劳务协作

队伍。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工程分包出去,

严禁转包;加强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严禁分包工

程再次分包。

第十一条各单位与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签订分包/劳务协作合同

时,必须同时签订《施工分包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协议》,指定现场安

全生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和义

务。

第十二条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严格管理,不符合

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安全施工管理混乱、导致生产安全或环境保

护事故、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予以清退。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督促分包商对所承担的建设项目制定安全施工

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相关部门审查

合格后执行。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劳务合作队伍建设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管

理,对劳务协作队伍自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施工前,各单位应组织分包方/劳务合作组识别施工过

程中的危险源,制定预控措施。

第十六条施工前,各单位应对分包方/劳务合作组人员应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指派责任感强、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安全管理

人员负责劳务合作队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对劳务协作

队伍的现场组织、安全施工设备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协作人员实际

操作技能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督促监督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足额投入安全

费用,为现场操作人员提供个人防护装备,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施工中,各单位应监督检查分包方/劳务合作组履行安

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危险源预控措施的情况,及时纠正

违章违纪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召开现场安全生产会议,组织现场安全

生产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参加,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三章船舶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船舶租赁是指用于建造的自航或非自航工程船舶、交

通船舶、辅助船舶的租赁行为。

第二十二条出租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

者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

第二十三条所租赁船舶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具有船舶检验和海事

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

(一)船舶经营运输证书;

(二)船舶登记簿(国际航线)或船舶检验证书簿(国内航线);

(三)船舶签证簿;

(四)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五)适航证书;

(六)最低安全人员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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