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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费用会给财务费用列支带来哪些涉税风险
一、引言
票据贴现费用作为财务费用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公司内部审核的重点,
也是外部诸如审计机构、税务机关核查的重点。近年来,随着金融媒介的创新,
诸如代理贴现、买方付息等票据贴现模式的出现,其又会给财务费用列支带来哪
些涉税风险呢?接下来,笔者将结合财税方面的相关法规,通过分享以下几个较
为典型的案例,希望对大家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有所帮助。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以专用收款收据替代贴现凭证列支财务费用
A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2016年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取得一份金额为2000万元
的银行承兑汇票。因资金周转需要,企业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与B商贸公司签
订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协议》,协议约定,B商贸公司扣除贴现手续费30万元,
余额1970万元支付给A公司后取得银行承兑汇票所有权。之后,B公司向A公
司开具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专用收款收据,A公司以此列支当年财务费用30万
元。
这种情形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较为普遍,然而,税法对其列支却有着明确的
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
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的规定未按
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本案例中若A公司仅以专用税款收据
替代贴现凭证列支财务费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同时B公司取得的30万贴现手
续费也需要确认为收入做纳税处理。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对30万元贴现手续
费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其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据。
案例(二)买方付息模式商业承兑汇票代贴现案
C公司是一家从事生产和销售业务的制造业企业,旗下有D等若干全资子公司。
D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售给C公司做进一步加工处理。C公司2016年列支了大额单
笔贴现费用约50万元,会计凭证后附与承兑汇票贴现相关信息。资料显示,
2016年11月,C公司(付款方)向其子公司D公司(持票方)以商业承兑汇票
形式支付货款1500万元,开户行均为P银行支行。11月15日,C公司支付给D
公司50万元贴现费用。之后,两公司签订《商业承兑汇票代理贴现协议》,约定
该商业承兑汇票由C公司代理贴现,贴现利息50万元由C公司全额支付。C公
司以此全额列支了该笔财务费用。
粗看上述业务处理似乎合情合理,但仔细斟酌却发现存在让人不解之处。
疑点一: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出票人C公司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后
手D公司,D因此取得票据权利并承担贴现的费用,而已经失去票据权利的出票
人C公司是否有资格申请贴现?
疑点二:C公司后附的资料中缺少贴现凭证,贴现凭证又在哪里?
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
第二条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第九十二条规定可
知,票据贴现的主体只能是持票人。此外,除代理贴现协议之外,C公司并没有
取得贴现凭证等合法有效单据。经财务人员解释,该笔贴现业务实为C公司贷款
行为,P银行因内部考核需要采取了买方票据贴现付息业务模式。
所谓买方付息票据贴现,是指根据协议规定,买方(付款人)或卖方(收款人)
签发的商业汇票,在由买方或买方开户银行承兑后,买方承诺由其支付贴现利息。
卖方持未到期的汇票向其开户银行办理贴现业务时,银行审核无误后,向买方扣
收贴现利息,并将全额票款支付给卖方的一种授信业务。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
与传统的票据贴现业务相比,除贴现利息承担人不同外,票据的出票、承兑、贴
现等业务办理行为完全一样。
在本案例中,卖家D公司、P银行、买家C公司三方签订合同,银行以承兑汇
票方式将C公司需要的贷款按上述规定直接交给卖家D公司,D公司立即贴现并
取得D公司名头的贴现凭证,贴现费用实为银行提前收取的贷款利息。11月15
日,C公司支付给D公司50万元贴现费用。若C公司认为,该笔业务实际为其
贷款需要,利息费用理应由其承担,是否可以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允许企业税前
扣除?
(一)《票据法》规定进行票据贴现的主体只能是持票人,因此本案中只有D
公司有权利进行贴现并承担贴现产生的费用,且银行出具的贴现凭证名头也为D
公司。在现有的证据面前,只能证明该业务为贴现业务。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因
该贴现凭证名头为D公司,因此只能作为D公司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据。
(二)若C公司想列支该笔费用,上述业务还需进一步处理,即11月15日,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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