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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区自主创业效劳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依据《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打算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8号〕、《关于推动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108
号〕、《关于创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假设干意见》〔桂发〔2023〕12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6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治理。
本方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供给生产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供给创业指导、治理询问、创业培训、法律救济等专业化效劳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鼓舞社会资本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建,也可利用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技术园区、工业园、农业产业园、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孵化园以及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创立创业孵化基地。
其次章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
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园区型〔包括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楼宇型、店铺型〔包括一条街〕、市场型、厂房型等类型。
〔一〕园区型:有独立的场地或种养殖基地,单层或多层厂房,有特地的治理办公室及规章制度,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工程,主要用于生产、加工、制造等创业工程。
〔二〕楼宇型:多层写字楼,有独立办公室,办公场所相对独立,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工程,主要用于生产、代理、经销、广告、设计等创业工程。
〔三〕店铺型:地理位置相对适宜,便利消费者,每个店铺的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工程,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效劳类等创业工程。
〔四〕市场型: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工程相对专业化,各摊位相对独立,有特地的市场治理办公室及治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工程。
〔五〕厂房型:厂房相对集中,适合小型加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入驻,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工程,主要用于各类产品的加工或修理。
第五条创业孵化基地应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申报主体。经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创业孵化效劳体系和财务等治理制度,有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场地和配套设施。创业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0平方米,可容纳孵化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0户;场地须产权清楚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基地内水电、道路、消防、通讯等根底设施完善;对进入基地的孵化企业在场地的供给及公共效劳设施的使用上,价格要低于市场价位。
〔三〕配套效劳。基地应设立特地的效劳区域,配置相应的效劳设施和人员,能够供给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询问及有关代理效劳;制定健全的孵化企业进入和退出治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孵化企业台账和政策落实台账,帮助基地内的孵化企业申报场地、水电补贴及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维护孵化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
创业孵化基地实行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经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设立或在全区各级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注册成立的机构,统一按属地治理原则,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评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核查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考察等形式对基地进展评审。
〔三〕授牌。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评审合格的机构,授予“XX市〔县、区〕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第七条机构申请认定创业孵化基地,须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具体材料格式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创业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包括基地建设根本状况、运营状况、进展规划、治理制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三〕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四)基地专职治理人员名单。
第三章扶持政策
第八条本方法所称孵化企业是指经批准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各类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应在入孵基地所在巿、县;
〔二〕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24个月〕,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孵化企业的创办者为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纳入国家安置的退役军人、符合肯定条件的农民工。
本款所指农民工是指符合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扶持范围的农民工。
〔四〕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以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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