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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专项法律效劳工作方案
针对贵公司拟清算、解散之事宜,经认真分析、争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推出本工作方案,供参考。
一、工作目标
依法办理解散清算事宜,妥当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剩余资产,确保公司解散清算后,股东及高级治理人员不再为公司担当不行知的法律责任,避开法律风险,是本所为贵公司的解散清算供给专项法律效劳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指派专业律师及工作人员全程负责贵公司的解散清算工作,具体办理与解散清算有关的如下事务:
1、为股东和清算组成员供给法律询问,为公司解散清算事务起草、制订股东会决议、解散通知和公告、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等有关法律文件;
2、帮助公司成立清算组,并帮助清算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清算组参与诉讼、仲裁活动。
3、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解散备案、注销登记等有关手续;
4、公司的财产缺乏以清偿债务的状况下作为清算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并帮助股东与法院和破产治理人联系工作;
5、办理与解散清算有关的其他工作。三、工作团队与工作方式
本所将指派由周维坤律师、刘佩琪实习律师及其他律师助理组成法律效劳团队负责办理,效劳团队承受不固定工作方式,效劳团队以、、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联系处理工作。同时,在必要状况下,效劳团队将邀请与我全部合作关系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参与,清理财务、税务问题,包括在清算中处置资产和债权债务问题所引起的税务负担,避开法律风险。
四、具体工作打算与步骤
1、依据公司章程与法律规定,召集股东会会议,起草、制定公司解散、清算的股东会会议决议。
法律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及表决等程序必需符合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会议召开应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同意。
2、帮助公司成立清算组,并向工商行政治理局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书面通知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打算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会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清算期间,公司应停顿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对税务审计,进展汇算清缴〔一般要求供给纳税鉴定报告〕,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银行账户销户手续。
4、全面清收各项债权,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法律规定: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是清算组的法定义务,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债权人,并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应在全国和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展公告,避开清算组因未依据上述规定履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准时申报债权未获清偿而担当赔偿责任。
5、承受债权人申报债权,与公司财务人员及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协作,核对、确认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清算程序终结前可以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尚未安排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尚未安排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债权的,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安排中已经取得财产予以清偿。
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组应在核实后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经债权人要求,清算组应重核定后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对清算组重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的,清算组应告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展清偿。
6、清理公司财产,对公司财产全面盘点、核实债权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公司股东会确认。
法律规定:债权为公司财产的重要组成局部,对到期债权,清算组应准时清收;对于未到期债权,清算组应与债务人协商,要求债务人尽可能提前清偿,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等方式进展处置。
制定清算方案前,应以清算组的名义托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展审计,对财产状况进展评估,以保证清算工作的合法性。
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决议确认,未经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方案,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清算组须担当赔偿责任。
清算组在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觉察公司财产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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