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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做好农村教育工作主动配合农村税费改革
云南省教育厅张必广
(2003年7月)
一、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农村教育与农村工作全局关系,打牢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思想基础。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加快农业发展、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重大决策。改革的成功与否,关系到农民、农村、农业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国民经济基础地位的巩固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税费改革的成功实施,对包括农村教育在内的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国务院强调:检验农村税费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准,主要是“三个确保”: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原有的投入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经费来源渠道减少。如何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减少,一直是中央关注的问题,也是税费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税费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保护农民利益。如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得不到保障,学校办学条件得不到有效改善,办学质量就难以得到保障,广大农民的子女就不可能获得良好教育,农村人口素质就不可能得到提高,农村发展就将缺乏后劲,这将直接损害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就是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
二、抓好教育体制改革工作,落实各级政府责任,打牢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体制基础。
国家关于税费改革的工作部署和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的工作部署对如何做好“三个确保”提出了明确要求。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调整的实质是从体制上、制度上实现主要由农民负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转变到主要由政府负担,由以乡(镇)为主管理农村义务教育转变到“以县为主”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规定了各级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职责。各级政府必须依其权责,认真履行相应的投入责任。
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得到减轻,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能减少,这个责任政府必须担起来。在税费改革中落实中央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要求。将税费改革与教育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层层落实责任,把体制调整工作抓紧抓实。省、地、州、市、县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贫困地区资金的转移支付,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形成合力,齐抓共保,并做到应保尽保。
三、着重解决好农村税费改革涉及教育的几个问题,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
为确保中央强调指出的“按照税费改革总体目标要求,改革后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要确保不低于改革前乡统筹费中农村教育费附加、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正常财政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步有所增长,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基本目标”,要切实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所属区域各县(区、市)财力情况的研究,对财力不能满足义务教育发展需要的县(区、市),地州市政府(行署)要调整支出结构,将本级财力中上级体制补助、转移支付和本级收入调整出一部分财力,确保县级义务教育的基本需求。
1、建立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机制
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是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主要任务。根据我省“保工资”的状况,一些地方尚未真正解决好教师工资问题。我们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要求,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确有困难的地区,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县级在安排使用上级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时,首先要用于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做到:
(1)将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各县必须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税费改革前乡镇安排的教职工工资支出部分作为体制基数全额上划到县。县级政府要按省政府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将教职工编制核定到校,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结合地方财力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在教职工人数和工资标准上打折扣,不留缺口。并通过银行按时足额将教职工工资拨到其个人工资帐户中。
(2)确保教职工工资来源。教职工工资纳入预算后,须有资金来源。县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证教职工工资支出。考虑到一些县财力困难,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中明确规定:“安排使用中央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省、地(州、市)级不留用,全部补助到县,对所属各县也不能平均分配,主要补助财力困难而自身保障力度大的县。财力较好的地(州、市)级人民政府也要安排相应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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