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与预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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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的惩治与预防

——以校园性侵害案件为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周峰一、关于当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一)、总体情况(二)、关于校园性侵害犯罪的大致情况二、关于校园性侵犯罪行

为的刑罚惩治

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所占比例并不是很高。但是,此类犯罪严重违背教职人员所肩负的责任,社会影响更为恶劣。(一)、教职人员及学校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预防儿童少年性侵工作的意见》七、妥善处置中小学生性侵犯事件。各地教育部门要建立中小学生性侵犯案件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在学校内遭受性侵犯,学校或家长要立即报警并彼此告知,同时学校要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1、明确从严惩治的基本政策导向《性侵意见》第2条: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法律给予未成年人更为严格的保护,给予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更加严厉的惩罚,这是世界各国立法通行的做法。2、明确性侵害幼女犯罪中“明知”的

认定标准《性侵意见》第1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从以下三个方面严格把握:一是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确实明显更像已满十四周岁;二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三是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正常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做出这种错误判断。案例被告人高恩军与某市中学初一学生被害人王某某(女、1997年11月23日出生)自2011年春节后开始网上聊天,同年3月见面相识,为了便于双方联系,高恩军给王某某购买手机一部,并多次驾车接送王某上学和离校。其间,高恩军先后四次在其租住的房屋内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同年3月25日,王某某报警称其被高恩军强奸。3、严惩“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性侵意见》第21条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4、加重处罚在教室等场所当众猥亵

等行为案例:被告人吴茂东系某小学语文教师。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23日期间,吴茂东利用周一至周五在班级教室内管理学生午休之机,多次将协助其管理午休纪律的被害人A、B、C(被害时均7周岁)等女学生,叫到讲台上,采用哄、骗、吓等手段,以将手伸进被害人衣裤内抠摸敏感部位等方式进行猥亵;吴茂东还多次利用周五放学后无人之机,以亲吻脸部的方式对被害人D某(被害时8周岁)进行猥亵。《性侵意见》第23条: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6、从严控制缓刑适用《性侵意见》第28条: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性侵意见》第29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应当依法判处,在判处刑罚时,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于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因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三)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重判的部分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案例:鲍润法强奸幼女案2010年9月,被告人鲍润法在浙江省某村小学担任被害女学生方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冯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徐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方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詹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郭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的班主任或任课教师。案例:鲍润法强奸幼女案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鲍润法利用教师身份,以辅导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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