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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
管效能,依法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
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生产分
级监管相关工作要求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医疗器
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是对全省医疗
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实行分级监管。
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定《XX省
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发布和调
整XX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组织实施全省医疗器
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设区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
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
理工作,并组织开展全省医疗器械生产四级监管等工作。
省局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实施第二类
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的二级、三级生产
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级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
人、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分级监管细化规定,并组织开展生产监
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XX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的制定应当重点
考虑以下因素:
1.产品的风险程度;
2.同类产品的注册数量与生产情况;
3.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4,产品的监督抽检情况;
5.产品不良事件监测及召回情况;
6.产品质量投诉情况等因素。
第二章监管级别
第六条按照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水
平、产品召回和投诉举报及案件查办和企业监管信用评级等因素,
确定医疗器械生产监管级别,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管级别调整分为集中调整与即时调整,
集中调整一般在年初由药品监管部门与年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
督检查计划合并发布实施。省局负责制定全省年度医疗器械生产
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并确定二级监管以上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
生产企业名单。
即时调整由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即时发布实施,或
者结合企业监管信用评级结果,通过XX省药品安全监管综合业
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平台)公布实施。
即时调整涉及到生产监管级别由一级至三级范围内进行调整
的,一般由辖区市级监管部门或各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同步报告
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涉及调整为四级监管的,由省局负责组织
实施。
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管级别分划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对应风险程度分为高、较高、一般和较低。
四级监管:对国家《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和《XX
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等第三类和部分第二类医疗
器械产品涉及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
行状况差、企业监管信用评级为严重失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
行的监管活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一般按监督检查或有
因检查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或一般不符合项及产品监督抽检等情
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三级监管:对《XX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外
的部分第三类和部分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质
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较差、企业监管信用评级为失信的医疗器械
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管活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较差一般按监
督检查或有因检查发现的一般不符合项等因素综合判定。
二级监管:对实施三级监管以外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人、受
托生产企业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较差、企业监管信用评级为
失信的第一类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一级监管:对二级监管以外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受托生
产企业进行的监管活动。
第九条调整监管级别原则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产品
监督抽检不合格等情况确定。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最高级别
对其进行监管。
第十条对于以委托生产方式或者通过创新医疗器械审评审批
通道取得产品上市许可,以及跨区域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
仅进行受托生产的受托生产企业;当年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
生产企业出现严重质量事故;新增高风险产品、国家集中带量采
购中选产品等情况,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监管职能即时评估并调整
其监管级别,并将监管级别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企业和受托地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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