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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人共同出资,设立****医药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中成药、中药材、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
品、生物制品、疫苗、医疗器械、计生用品、保健品等。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公司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告知债权人。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资金分两阶段汇入指定帐号。第一阶段,股东按出资额的20%于2023年9月1日前将股份资金汇入指定帐号;第二阶段,另80%于2023年12月1日前汇入。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与或推选代表参与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1(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
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批准;不批准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
资,假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批准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
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填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初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告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建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别人参与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署名。
第十八条公司设执行董事1人。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会不得无端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执行董事因特殊因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别人员主持。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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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献;
(十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设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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