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解析.doc

【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解析.doc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我们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解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1.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2.分出业务的核算。分出业务应独立核算。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3.分保准备金的核算。分保准备金应分开核算。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4.摊回分保费用和摊回分保赔款的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原保险合同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和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5.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分保费收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②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③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6.纯益手续费的处理。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7.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分入业务需要提取准备金,并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该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8.保险人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有关的项目。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项目,包括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和应付分保账款。保险人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的项目包括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成本、分保赔付成本、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和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同时,在附注中披露分入业务各项分保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分入业务提取各项分保准备金及进行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二、新准则的主要特点

1.再保险合同信息独立披露。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理念。《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指出,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必须为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科学决策提供相关、真实、可靠、公允的会计信息,并为此对会计确认计量原则作了系统、严格的规定。与此同时,从信息披露这一关键环节入手,对原有财务报告披露要求作了全面梳理和改进,创建了比较完整的财务报告体系。这就为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

考虑到再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新准则确立了将原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分别披露的原则,旨在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全面的再保险业务的资产、负债、收入、成本等具体信息,便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评价再保险业务在公司经营中的地位和影响,以做出正确的未来投资决策。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直接冲减有关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负债,也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费用或收入直接冲减有关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收入或费用。这一原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业务相关责任准备金,以充分披露分出业务引起的信用风险;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分保赔付成本等项目。

2.分出业务核算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七条同样规定,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②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③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国际上对于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都采用了权责发生制的确认标准,并结合精算方法对可能发生的再保险收入、成本进行预估。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定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分保赔付费用。这个规定突破了目前实务中再保险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基本消除了与国际惯例的差异。这使得原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均可能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匹配,更好地体现了

文档评论(0)

133****5313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