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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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

办法

1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

【发布日期】2012-12-29

【生效日期】2013-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主任王勇

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

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

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

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

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

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

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

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

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

计师;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

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

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

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3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

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

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

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

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

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

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

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可持

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和特点,实事求是,

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差异化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

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

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完善全员考核体系,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

4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

现做强做优。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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