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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责任制度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明确授信工作人员贷款责任,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关于惩办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是指本行对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发放的贷款明确贷款管理负责人,由负责人负责贷款的管理,贷款导致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负责人管理责任大小,由负责人进行补偿的制度。
第三条贷款风险和损失,是指正常程序或非正常程序发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和难以收回的贷款。
负责人
第四条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客户经理在分级经营管理的原则下,对所有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所有责任。
第五条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时,所有相关授信工作人员都必须明确“批准”或者“不批准”意见,并署名。没有明确表达“不批准”意见的,或者没有明确意见的,或者意见表达模棱两可不清楚的,均视为“批准”。
第六条第一个受理并批准贷款的人,拟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负责人。其他有关贷款授信工作人员共同为第二负责人。贷款管理第一负责人对贷款负所有或者重要责任。贷款管理第二负责人对贷款负部分或者次要责任。
第三章管理责任
第七条各营业机构发放贷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支持借款人合法合规经营。坚持信贷资金周转、有偿使用,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并按规定收取利息。
第八条风险部对辖内各营业机构贷款管理负责人分别建立管理责任台帐,要据实登记,并依此考核。
第九条根据贷款管理责任的不同,贷款管理负责人对导致风险和损失的贷款按下列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规定审批权限内由授信工作人员直接经办,独任负责包放、包收的小额贷款,授信工作人员为第一负责人,负100%责任。
超过授信工作人员审批权限,授信工作人员审查批准报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审批发放的贷款,授信工作人员为第一负责人,负50%责任,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为第二负责人,负50%责任。
授信工作人员审查后不批准,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坚持发放的贷款,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为第一负责人,负100%责任,授信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2、超过各营业机构审批权限,各营业机构审查批准并上报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批发放的贷款,各营业机构经办的授信工作人员为第一负责人,负50%责任,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总行各授信工作人员共同为第二负责人,分别负40%和10%责任。
各营业机构授信工作人员不批准,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坚持上报并发放的贷款,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为第一负责人,负90%责任,总行授信工作人员为第二负责人,负10%责任,各营业机构授信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3、由总行贷款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并书面推荐各营业机构发放的贷款,总行贷款管理委员会为第一负责人,负90%责任,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为第二负责人,负10%责任。
第十条各营业机构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审查、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
总行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审查、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
多个调查、审查、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中,领导的责任为其他单个人的两倍。
第十一条各营业机构会计人员的贷款管理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贷款导致风险和损失的,会计人员应当负一定责任:
1、会计人员收到授信工作人员发出的贷款到(逾)期告知书,贷款到期日当天及以后,借款人帐上有钱,会计未扣收贷款,因此而导致贷款风险和损失的,按借款人帐上资金或者到期贷款两者的较小额,会计负50%责任。会计人员未收到授信工作人员发出的贷款到(逾)期告知书,会计人员不负直接责任。
2、贷款结息日当天及以后,借款人帐上有钱,会计未扣收贷款利息,因此而导致贷款利息不能收回的,按借款人帐上资金或者贷款利息两者的较小额,会计负50%责任。
会计人员负责部分,同额抵减贷款管理第一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贷款导致风险和损失的,要对贷款管理负责人进行贷款补偿和处分。
第十三条根据导致贷款风险和损失的大小,对贷款管理负责人进行贷款补偿和处分的形式有:
1、贷款补偿
(1)全额补偿;
(2)非全额补偿。
2、处分
(1)工作处分:
①取消授信工作资格;
②停止负责人贷款审批权;
③停职离岗收贷。
(2)行政处分:
①警告;
②记过或者记大过;
③减少行政职务;
④撤消行政职务;
⑤开除留用;
⑥开除。
3、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
以上处分形式可以并处。
第十四条导致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补偿涉及:贷款本金和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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