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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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内容一、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简介二、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度创新三、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内容一、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简介二、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度创新三、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山东环境保护工作作风一、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简介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修订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禽畜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5.8)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措施(试行)(.7.2)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洗染业管理措施(.5.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措施(.10.10水利部令)

一、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简介山东省地方法规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0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5年8月8日)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5年6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水污染防治法》8章92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原则和规划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的措施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二、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度创新

二、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度创新目的责任制和考核制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超标、超总量制度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制度排污单位自我监测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区域限批制度公众参与制度

政府对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环境保护目的完毕状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目的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在立法目的上增长了“保障饮用水安全”(1)在指导原则上提出要“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3)在构造上增设“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专章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辨别级管理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明确了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处理机制(56)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修订)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严禁设置排污口。违者,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5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费用由违者承担,处50万——100万元罚款,并可责令停产整顿(57、75);

严禁在一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违者,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50万元罚款;并报政府同意责令拆除或关闭(58、81);严禁在一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也许污染水体的活动。违者,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2万——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如下罚款(58、81);

严禁在二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排污项目。违者,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50万元罚款;并报政府同意责令拆除或关闭(59、81);严禁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排污量。(60、81);

扩大了总量控制制度的合用范围;规定地方政府将总量控制指标逐层分解贯彻到基层和排污单位(18);容许省级政府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重点水污染物”(18);总量控制制度(修订)

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的环评文献——区域限批制度(18);对未完毕总量控制指标的省、市、县予以公布(国务院公布省级;省级公布市、县;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公布违法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名单(19))。

明确了四类合用对象: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排放医疗污水的医疗卫生机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单位、其他应获得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20);明确了两项基本规定:严禁无证排污,严禁违证排污(20);明确授权立法,即详细措施由国务院规定(20);排污许可证制度(修订)

有关规范排污行为的规定: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排污口的,还应遵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严禁私设暗管或采用其他规避监管方式排污;

违法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50万元罚款;私设暗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环境保护部门可提请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未经同意在江河、湖泊建排污口的,按规定惩罚(75)

第9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原则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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