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企业销售原材料不能再以购入价格作为销售价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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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原材料不能再以购入价格作为销售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80

号)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

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

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所以,企业发生以上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

定销售收入。

 企业销售外购的材料资产时,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价格。当出售时间与购

入时间间隔较短,购入价可以认定为公允价时,购入价仍可以作为销售价格的参

考。当购入与销售时间间隔较长,市场价格发生变动时,企业不可以再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28号)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

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

格确定销售收入。”,按购入价格确定销售价格,而是要按市场公允价确定销售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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