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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之委托合同纠纷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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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协议纠纷判决书

【篇一:井泉与新疆国生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协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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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沙民二初字第263号

原告:井泉,男,汉族,1968年4月11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委托代理人:海瑞,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燕,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新疆国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89号新丰大厦a座7-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泉与被告新疆国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生公司)委托协议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曹娟

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相里梦瑶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3788.shtml

【篇二:协议纠纷判决书】

协议纠纷判决书

原告北京夏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妫水南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英,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昌平县东小口镇中滩第二农场,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

法定代表人郭建峰,场长。

委托代理人于海宽,男,40岁,汉族,北京市昌平县东小口镇中滩第二农场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安贞里1区17楼。

委托代理人刘卓玲,女,44岁,汉族,北京市昌平县东小口镇中滩第二农场副场长,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

被告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

法定代表人侯福禄,社长。

委托代理人史作军,男,50岁,汉族,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经济合作社委员,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

委托代理人季建华,男,43岁,汉族,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干部,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政府机关宿舍。

原告北京夏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都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县东小口镇中滩第二农场(以下简称中滩第二农场)、被告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中滩村经济合作社)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王文英,被告中滩第二农场的委托代理人于海宽、刘卓玲,中滩村经济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史作军、季建华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都公司诉称:2023年9月25日,夏都公司与中滩第二农场和中滩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合作协议,中滩第二农场和中滩村经济合作社以土地投资,夏都公司负责其他所有投资,合作经营天通苑西区32.4亩土地。夏都公司投资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并委托有丰富经验、资质的技术服务公司做了大量前期技术服务工作,中滩第二农场、中滩村经济合作社拒不履行协议义务,不出具土地方应出具的规划、转制等手续,并于2023年4月12日,以低于与夏都公司的协议很多的价格,与其他公司另行签订了合作协议,给夏都公司导致损失。两被告违约兼协议诈骗。夏都公司有双方所签合作协议的所有经营权,夏都公司与北京中建协工程征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协公司)的协议是经两被告授权的,是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1、规定两被告补偿原告夏都公司经济损失825.1万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中滩第二农场辩称:1、夏都公司诉讼请求不成立,法庭应予以驳回;2、夏都公司提出的358亩地块和60亩土地事项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3、夏都公司称两被告犯罪行为导致商誉损失是讹诈;4、夏都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是工商部门行为与两被告无关;5、夏都公司称两被告虚假出资诈骗夏都公司和北京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辉公司)是对法律的曲解;6、合作协议无效,夏都公司对此应承担重要责任;7、夏都大厦与双方合作无因果关系,夏都公司规定补偿属恶意诉讼。

被告中滩村经济合作社的辩称意见与中滩第二农场相同。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5日,夏都公司与中滩第二农场和中滩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合作协议,中滩第二农场和中滩村经济合作社以土地投资,夏都公司负责其他所有投资,合作经营天通苑西区32.4亩土地。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50年。合作期间双方按4:6对投资利润进行提成,中滩第二农场和中滩村经济合作社获得投资利润的40%,夏都公司获得投资利润的60%。每年12月31日前交齐,逾期未交,追缴年交合作收益金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以日计算。合作期间由夏都公司负责该地块的土地转制(国有土地证)的办理。夏都公司负责该地块的所有投资费用,土地的使用、所有者为夏都公司。夏都公司对投资开发的部分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并享有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权益。2023年9月26日,夏都公司与中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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