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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重难点项目之六——研发费用加计扣
除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
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40号)文件,企业(不属于不适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的行业与活动)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
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
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
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
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即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
聘研发人员(含接受劳务派遣)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即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
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
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
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
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对于固定资产选择加速折旧的,按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计算
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
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
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
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企业发生的与此四项有关的各类费用均可计算加计扣除,没
有计算比例限制。
(6)其他相关费用,即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
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
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
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
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有多个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应按项目分别计算,
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
的10%。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不含其他相关费用的研发费之和/(1-10%)×10%。
例: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
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
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
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10%)×10%=9.78万元,小于实
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
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10%)×10%=10.22万
元,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该企业2016年度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
[(97.78+100)×50%=98.89]。
关于委托研发问题。企业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
规定税前扣除,并可按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关
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
用支出明细情况。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
得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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