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车辆购置税税收筹划思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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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税收筹划思路

一、选择卖家

 由于目前汽车经销方式灵活多样,对购车一族,汽车经销商一般采用两种经

销方式,一是经销商自己从厂家或上级经销商购进再卖给消费者,以自己名义开

具机动车销售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二是以收取手续费形式代理卖车,即由上

级经销商直接开具机动车发票给消费者,本级经销商以收取代理费形式从事中介

服务。由于车辆购置税目前征收以机动车发票上注明金额为计税依据,因此,两

种不同购进方式对消费者缴纳车购税的影响较大,采用付手续费方式进行购车,

将支付给本级经销商的报酬从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中剥离,从而消费者可少缴车

购税,因此,购车一族应把握购进方式利润平衡点,多选择付手续费方式购车,

同时从减少车辆流通环节入手进行购车,所以消费者要尽量向上级经销商或生产

厂家购车,以获得价格优惠的同时少缴车辆购置税。

 例1:甲某从江西赣州市某汽车经销商购买一辆帕萨特、领驭轿车,该级经

销商开给甲某机动车发票注明价格为180341(不含税)元,乙某也从同一经销

商处购同型号车,不过乙某以支付手续费10000元由经销商到江西南昌经销商处

购车,乙某另外支付购车款170341(不含税)元给南晶经销商,由南昌经销商

向乙某开具机动车发票,则甲某应缴车购税=180341*10%=18034.1元,乙某

应缴车购税=170341*10%=187034.1元,两者相差1000元。

 二、正确区分代收款项与价外费用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中明确,《车辆购置

税暂行条例》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

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

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购

车一族应对现行税收政策理解透彻,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代收款项与价外费

用应区别征税,凡使用代收单位的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为代收单位的价外费用,

并入计税价格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凡使用委托方的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

收义务或收取手续费的款项,代收款项不并入价外费用计征车辆购置税,另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明确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

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

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由于使用委托方票

据,当然也就不征收车购税了。

 例2:甲某于2007年4月23日从南昌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轿车供自

己使用,支付车款150000元(不含税):另外支付的各项费用有:临时牌照费

用200元,代收保险金350元,车辆购置税15000元。上述费用合计165550元,

上述款项全部由汽车销售公司开具机动车发票,则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

=165550×10%=16555(元)若汽车销售公司采取支付车款150000元开具机

动车发票,收取的代办临时牌照费、代收保险金、车辆购置税分别开具交通部门、

保险机构及税务机关的税票给甲某,则甲某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

=150000×10%=15000(元),两者相关1555元。

 三、延后部分商品购进时间或选择别家购进。对购买者随车购买的工具件或

零件款、支付的车辆美容费用等应于缴纳车购税后再购进,或选择别家经销商处

进行购买,因按现行税法规定,对消费者随车购买的工具件、零件、车辆装饰费

等,若付车款时同时付款且开具在机动车发票中,应作为购车款的一部分作为价

外费用并入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但若不同时间或销售方不同,则不并入计

征车辆购置税,因此建议购车一族对车辆维修工具及汽车美容等可采取日后再配

或到另外经销商处购买,以少缴车辆购置税。

 例3:甲某在一家汽车经销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了一辆本田轿车,

车辆价格为234000元,他还购买了工具用具6000元,汽车美容费用25000元,

3项价款由汽车销售商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合计金额244000,

则其应缴车辆购置(234000+6000+25000)÷(1+17%)×10%=22649.57元,若

甲某在购车过程中,除了购车款,没有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而是在缴纳车辆购置

税后再购买工具用具6000元、对车辆进行美容25000元。则其应缴车辆购置税

=234000÷(1+17%)×1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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