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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经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什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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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一、立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要保护的法益

 有一点是不用质疑的,任何一个罪名的设立,都有它所要保护的法益,本质上

也只是为了保护特定的法益。我们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设立目的去探寻它

所要保护的法益。

 前面已经说过,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增加

进项税额就可以让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减少。比如A公司当期应纳税额170万

元,为了少缴这170万元的增值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者为自己虚开)了

税额为1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让自己多增加了170万元的进项,使得自

己的应纳税额为零,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税款减少了170万元。

 由于最常见的违法取得进项的方式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者为自己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减少自己的应纳税额。于是,大家都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必然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这点在手工开票时代更加明显,只要一张发票,一

支笔,就可以开具一张专用发票去非法抵扣增值税税款,从而使得受票方增值税

应纳税额减少。为此,逐渐有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个罪名。

 (一)从立法的历史探究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

 从立法上我们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设立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使增值

税税款不被流失,即国家的税款收益。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之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94年1月1日增值税制度一实施,就出现大量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

行为,最常见的是,很多人没有经营活动,专门帮别人虚开、代开专用发票且对

开具的专用发票不予缴纳税款,然后受票人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应当缴

纳的增值税税款,给人一种感觉即虚开导致增值税税款流失。为此,最高人民法

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的规定》来弥补立法上的空缺。该文第二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非

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累计在一万元以上的,以投机倒把

罪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在手工开票时代,针对那些专门的开票者(即开票后无力缴纳因为

虚开而增加的销项税额)而只对为他人虚开、为他人代开的情况单独做出解释,

是非常合理的,至少比后来人大常委会的刑事立法规定还科学得多。

 结合当时虚开之风的盛行,可以初步判断出国家为什么立法惩治虚开。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正式确立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要保护的

法益(国家的增值税税款)

 1995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

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部分摘录如下: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

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

决定: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

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

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我们仔细看看这两句话: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

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有前款行

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很显然,设立这个罪名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增值税整体的增值税税款不被减少,

而不是保证增值税税款不被异常流转。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也

正好印证了这点。

 3.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印证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国家增值

税税款不被流失)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996年10月17

日法发[1996]30号)的部分摘录(请注意看黑体部分):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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