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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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变更经营活动、兼营、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效劳指南

一、事项名称: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变更经营活动、兼营、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

二、单位名称:保定市文化广电闻出版局

三、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工程的打算》〔国发〔2023〕

52号〕国务院打算调整的行政审批工程名目中下放治理层级的行政审批工程第69—73项。

《印刷业治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局部行政法规的打算》国务院令第666号,2023年2月6日〕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十条: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四、法定实施主体:保定市文化广电闻出版局五、审批权限:市本级

六、工程申请人种类: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七、审批时限:17个工作日

八、申请条件:依据《印刷业治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局部行政法规的打算》国务院令第666号,2023年2月6日〕第九条,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企业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构造和布局的规划。此外依据《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国家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2023年8月28日〕的规定,设立各类印刷企业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一〕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力量、工艺和产品的名目》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6、有适应业务

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需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治理的行政部门 〔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治理、财务治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5、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需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治理、财务治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5、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力量、工艺和产品的名目》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需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

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治理、财务治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

经营场所;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5、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需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治理制度。

九、申报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河北省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营业执照;4、企业章程〔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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