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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半年增值税税收政策整理汇编
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号)
2010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10]1号)规定:出口企业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
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
11号)第二条第(五)款有关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税收处理规定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
1303号)第五条第(三)款的相关税收处理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留抵
税额,税务机关可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
二、《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
2010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
规定:20106月底前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完成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个体工商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如需使用
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须待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方可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升级
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2010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
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就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进行明确:销售额和折扣
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
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
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第22号)
2010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管理办法》自20103月20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
1、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明确了小规模
纳税人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
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
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年应
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包括免税销售额。
2、扩大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
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以及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
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
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
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不申请认定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
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
小规模纳税人。
5、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继续实行辅导期管理。
6、一批关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文件同时废止。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
[1994]59号,国税明电[1993]60号,国税函[1998]156号,国税函[2002]326号
同时废止。
五、《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
2010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5号)明确:自20101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
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六、《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
2010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规定: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
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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